第七,使法律之间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Concordare leges legibus est optimus interpretandi modus)。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是相对于一般正当防卫而言的,其特殊之处主要在于起因条件不同,即只有当面临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实施防卫的,才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可是,在坚持防卫意识必要说的前提下,如果认为一般正当防卫中的防卫人对于整体的防卫行为(适当部分+过当部分)可以出于犯罪故意,则意味着特殊正当防卫中的防卫人也可能出于犯罪(杀人、重伤)故意,这是不可思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