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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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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法定刑相同的牵连犯宜数罪并罚 更新时间:2018/9/6 9:37:15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按照刑法理论,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即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重的罪论处。这样处罚显然有利于被告人,但若遇到牵连行为触犯罪名法定刑相同时,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法定刑相同的牵连犯罪宜适用数罪并罚。理由如下:
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定刑相同,意味着数罪之间无轻重之分,从一重罪处罚无从谈起。之所以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是将轻罪作为重罪的犯罪情节予以评价。如持枪故意杀人,故意杀人是重罪,持枪行为作为杀人的犯罪情节予以评价,而持枪过失致人重伤就值得思考,过失致人重伤法定高刑是有期徒刑三年,非法持枪法定高刑也是有期徒刑三年,判处任何一罪,都评价不了另一罪行为,只有适用数罪并罚才能实现罪刑相适应。
符合从重处罚法理。牵连犯作为处断的一罪,既不同于法定的一罪,也不同于实质的一罪,因为法定的一罪和实质的一罪就是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都是实质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都是法定的一罪。而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刑事立法对牵连犯处罚规定并不一致。如刑法规定行为人犯受贿罪,同时犯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从一重罪处罚,但同时又规定,因受贿而犯其他渎职罪的,数罪并罚。由此可见,刑法对牵连犯既可按从重罪处罚,也可数罪并罚。而对法定刑相同的数罪来说,无论适用什么罪名评价,都实现不了从重处罚意图,只有数罪并罚,才能罚当其罪。

符合刑罚公平与公正原则。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虽然都是从一重罪处断,但两者有本质的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刑法上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如行为人未经同意到他人住宅非法搜查,行为人非法搜查行为触犯两个罪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和非法搜查罪,两罪发生竞合,只需一罪来评价。除非刑法另有规定,想象竞合犯不存在数罪并罚。牵连犯则不同,如行为人未经同意侵入他人住宅搜查他人身体,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和非法搜查两个行为,触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和非法搜查罪,由于二行为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所以需要从一重罪从重论处,但两罪法定高刑相同,无论适用哪个罪,都达不到从一重罪处罚的效果,这时只有考虑适用数罪并罚,才能实现刑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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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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