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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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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犯罪未完成形态对牵连犯处断的影响 更新时间:2018/9/26 11:16:05 一、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和种类

  (一)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

  犯罪未完成形态,是指在直接故意 犯罪的过程中,基于行为人主观方面或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犯罪过程无法继续进行下去的情形。犯罪未完成形态并非存在于所有直接故意犯罪的任何阶段,对于行为犯来说,特定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犯罪即告成立,因此行为犯仅存在预备犯和中止犯。对结果犯来说,在特定结果发生之前均可成立犯罪未完成形态。

  (二)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种类

  1、预备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预备犯是指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施的特殊形态。

  2、未遂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未遂犯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特殊形态。

  3、中止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中止犯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特殊形态。值得注意的是,中止犯既可能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存在于犯罪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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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未完成形态对牵连犯处断的影响

  从我国刑法上来看,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有“从一重罪 处罚”“数罪并罚” 及“按特定行为的升格法定刑处罚”。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上来看,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数罪并罚或按特定行为的升格法定刑处罚的情况下,应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从一重罪处罚往往是看数罪中哪个罪的法定刑最高,但是这种处罚原则也存在一定弊端,因为如果数罪中法定最高刑相同,就会产生无所适从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于牵连犯的处罚问题,可以在遵循从一重罪处罚的大原则下,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罪名和法定刑,具体来说,应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数罪中各行为的犯罪形态不一致,应当根据不同犯罪所处的不同形态结合各罪的法定刑确定适当的实体刑,再选择较重的实体刑;第二种情况,数罪中各行为的犯罪形态一致,则应先比较各罪的法定最高刑,法定最高刑相同时,再比较法定最低刑幅度,从中选择较重者适用。

  (一)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构成预备犯,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尚未实行的定性问题。由于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仅停留在预备阶段,而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尚未开始着手实施,亦处于预备阶段,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构成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结果行为与原因行为的预备犯。

  (二)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构成未遂犯,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尚未实行的定性问题。行为人实施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使得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永远处于停止形态,而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也会因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未遂而停留在预备状态,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构成手段行为的未遂犯与目的行为的预备犯或结果行为的未遂犯与原因行为的预备犯。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属于结果犯,而目的行为或手段行为属于行为犯,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构成手段行为的未遂犯与目的行为的既遂犯或结果行为的未遂犯与原因行为的既遂犯,这种情况听起来似乎有些难以理解,因为就牵连犯的发生顺序来看,往往是手段或结果行为发生在前,而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发生在后,既然目的或原因行为都已经既遂了,而手段或结果行为怎么可能未遂呢?这是因为不同犯罪构成要件内在要素有所不同,在刑法中,有的犯罪必须要求发生特定结果才构成既遂,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等。而有的犯罪只要行为实施完毕就既遂,是否发生特定结果在所不问。如抢劫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报复陷害罪等。举个例子来说,张三为了抢劫准备杀死甲,张三实施完毕杀人行为后,误以为甲已死将甲身上的财物拿走,事实上甲只是受了轻伤,后经及时救治得以活命。

  (三)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构成中止犯,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尚未实行的定性问题。中止犯既可能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存在犯罪实行阶段,对于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来说,无论构成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的中止犯,都不影响目的行为或结果行为构成中止犯。

  (四)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既遂,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尚未实行的定性问题。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既遂,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尚未实行,还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如果行为人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则应当构成中止犯,如果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犯罪的,则应当构成预备犯。

  (五)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既遂,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尚未实行完毕的定性问题。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既遂,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已经实行的,如果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实施犯罪的,则构成手段行为的既遂犯与目的行为的未遂犯或结果行为的既遂犯与原因行为的未遂犯;如果是由于行为人主观原因而放弃犯罪的,则构成手段行为的既遂犯与目的行为的中止犯或结果行为的既遂犯与原因行为的中止犯。

  (六)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既遂,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定性问题。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既遂,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已经实行完毕,如果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是行为犯,则属既遂犯;如果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是结果犯,在特定结果发生之前,构成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否则构成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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