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63条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在审判实践中,比如共同犯罪案件的从犯处刑,常常比照其他案犯逐次降低刑罚,以至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根据刑法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从宽情节是“应当”情节,必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依法具有法定减轻情节,因此不需要报请最高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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