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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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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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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 更新时间:2017/12/15 11:36:27

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的规定,但实质上这只是对多人过失犯罪而分别单独处罚的另一种表述,并没有设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过失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日益严重,其应受惩罚性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对于设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学界争议较大,部分学者多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说,而有些学者则从刑事法律顺应社会发展需要出发,认为在我国刑法中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确有必要,笔者也赞同这样一种意见,并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从社会发展来看,近年来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尖端技术在生产、运输、医疗等领域的广泛运用,在极大提高经济效益,造福人民的同时,给人类带来的危险性也与日俱增。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在工作中稍有疏忽,就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特别是科技的发展和运用使得社会分工、专业分工日趋细密,相互之间的协作越来越重要,这就使得过失犯罪不再是原来那么简单的、直观的事件,而成为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现象不仅大量存在,且大有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运用益增长的趋势,这种形态的犯罪严重危及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如果在我国刑法中不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仅靠现有的过失犯罪制度已经不能有效地制裁和遏制这种犯罪现象。

  二、共同过失犯罪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从社会危害上看,共同过失犯罪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现行的刑法又不能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故而有必要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共同犯罪人基于共同故意相互纠合,互相配合,易于做成大案要案,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而且不容易被侦查和打击。尽管共同的过失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没有共同故意行为造成的危害大,但是在人类社会高度文明的今天,分工的精细化和工业的自动化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的危险,共同的过失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越来越严重,甚至有超过故意犯罪危害结果的趋势,当现有的法律不能有效遏止过失犯罪的上升趋势时,就不能督促各行为人尽力履行共同注意义务。因此,确认共同过失犯罪地位并加以深入研究,是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的需要。

  三、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具有预防犯罪的功能

  从现实生活来看,对共同过失犯罪进处罚,有利于适应社会发展,并较好地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功能。共同过失犯罪己经是一个不容忽视、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社会的合作化程度日益提高,由数人甚至众人共同过失行为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的事故多有发生。因此,为了防止诸如此类的社会危害性的发生,有必要对某些共同过失犯罪进行处罚。刑法除了有惩罚犯罪的功能之外,还有预防犯罪的功能,如果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作出规定,可以使各个负有共同注意义务的人更好的履行注意义务,彼此之间互相协作,相互监督,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危害。否则,因无法客观纠正此类行为,而给造成过失的人留下侥幸的心理,即使以后遇到同样的情况,也不会加重自己的注意负担,根本无法防治该类社会危害的继续发生。

  总之,无论是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共同过失犯罪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危险性出发,还是着眼于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来看,笔者认为在我国当前的刑事法律中设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是有其必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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