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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被害人承诺放弃生命案件如何判处 更新时间:2018/10/28 21:08:21

徐红伟、王斌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句容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1183刑初1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红伟,男,1975年4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句容市。2017年6月1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12月13日被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廷春,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斌,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句容市。2017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句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国林,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红伟、王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红伟及其辩护人张廷春、被告人王斌及其辩护人刘国林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被害人吴某1被诊断为宫颈癌,后在江苏省肿瘤医院行“扩大全子宫切除+双侧输卵管切除+阑尾切除术”。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期间,因宫颈癌术后转移,被害人吴某1在句容市人民医院进行了多次化疗。2017年5月23日,被害人吴某1因癌症疼痛在后白镇林某家中服草甘膦异丙胺盐自杀,后被家人及时送医院救治。2017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被害人吴某1多次请求被告人徐红伟驾驶机动车将其撞死,以帮助其解脱癌症的痛苦,被告人王斌亦帮助劝说被告人徐红伟驾驶机动车撞死被害人吴某1,但被告人徐红伟一直未答应。2017年6月15日晚18时许,被害人吴某1再次与被告人徐红伟电话联系,请求被告人徐红伟驾车撞死自己,被告人王斌也在通话过程中劝说并要求被告人徐红伟狠心一点,将被害人吴某1撞死,并承诺自己及家人不会因为这件事找被告人徐红伟麻烦,被告人徐红伟遂同意,并和被告人王斌确定撞死被害人吴某1的地点。当晚20时许,在句容经济开发区致远路路段上,被告人徐红伟驾驶车牌号为苏L×××××的面包车将被害人吴某1撞倒。被告人徐红伟随后拨打110报警,称其驾车出了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吴某1被送往句容市人民医院救治,但其不配合治疗,并于2017年6月17日主动要求出院,2017年6月19日凌晨死于家中。经句容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1系宫颈癌术后转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车辆撞击所致损伤对其死亡进程稍有影响;其被车辆撞击所致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徐红伟、王斌被查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红伟、王斌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红伟、王斌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及案发后被告人徐红伟、王斌被查获到案的事实。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及被告人徐红伟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

3、证人蔡某、孙某的证言,蔡某系句容市交警大队民警、孙某系句容市交警大队协警,证实在2017年6月15日晚21时许,其二人接到110指令称石狮皮业城西五环往黄梅方向的路上有车子撞到人了,后赶往事故地点,到达现场后发现出事的是一辆白色长安面包车,开车的是一个三四十岁叫徐红伟的男子,被撞的女子叫吴某1,120救护车来了后,就把伤者送往医院,到医院做完检查安排好伤者后,当晚十一点钟左右,伤者的丈夫找到蔡某,手里拿着一叠现金要给蔡某,并称他老婆要是死了能不能将尸体拖回家,被蔡某拒绝。之后在与肇事司机徐红伟谈话过程中,该司机讲话比较反常,遂调取了徐红伟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根据行车记录仪的资料显示,徐红伟在撞击吴某1前二人曾接触过,二人明显是认识的,记录仪还记录了事发当晚19时左右徐红伟和吴某1通话的内容,具体是徐红伟让吴某1打车到西五环,还讲那边既没有红绿灯又没有监控等,在听了这些内容后,初步判断这次事故不是简单的交通事故,遂向领导汇报了案件的相关疑点。

4、被告人徐红伟行车记录仪内容及其手机电话录音(光盘)、被害人吴某1通话记录清单,证实案发前被害人吴某1多次与被告人徐红伟通话,请求徐红伟驾车将自己撞死;案发当天商议撞击事宜的通话内容,及被告人徐红伟驾车前往事发路段并撞倒被害人吴某1,后电话报警的情况。

5、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6月15日开车撞其的是其老乡徐红伟,是其本人找徐红伟撞的。据其陈述其因患癌症晚期很痛苦,期间曾于2017年5月23日喝农药自杀,但被抢救过来。后来觉得徐红伟这个人老实,就告诉徐红伟其得了癌症想求他帮忙开车将其撞死,之后还多次联系徐红伟,但徐红伟都没有同意。在2017年5月底6月初的时候,其又打电话给徐红伟让他到太阳星城其家里来谈这个事,徐红伟来后,其哭着让他帮自己,还求丈夫王斌帮助劝说徐红伟,但徐红伟还是拒绝了。后来其就不断联系徐红伟,求他开车将其撞死,徐红伟就找各种理由拒绝,一直到2017年6月15日晚上7点多钟,其又打电话给徐红伟,徐红伟一开始讲他在南京不回来,其就一直哭着求他,一直哭到他心软了答应自己,后来其丈夫王斌知道了这事也不同意,其又哭着求丈夫王斌,最后王斌也同意了。其就和徐红伟约好在西环路那边碰头,之后其骑电瓶车到了好声音KTV那边,然后打的去的西五环,到了后其打电话问徐红伟在哪里,徐红伟称快到了,其就沿着路往北走,边走边等,后来和徐红伟在西五环一个隔离带缺口位置碰头的,当时其和徐红伟也没有多说什么,就继续往北走,徐红伟是在缺口处掉头的,然后从身后将其撞倒的,其被撞倒后就失去了意识,之后的事情就不清楚了。另,其为了让徐红伟放心,期间其还曾告诉徐红伟其留了遗书称不追究徐红伟的责任,其觉得这一切都是自己的错,希望家人谅解徐红伟和王斌。

6、证人陈某的证言,其系飞达出租车有限公司驾驶员,证实2017年6月15日其开车在洪武路好声音KTV路口载了一名50岁左右的女性到五环路的路口,女子称到那里有人来接她,其没有多问,后来女子在五环路与通宁路十字路口往北二、三百米的一处绿化带有缺口的地方下的车,这个女子腿脚不好,下车比较慢,其感觉女子行动蛮困难的。

7、证人刘某的证言,其系句容市人民医院肿瘤血液科副主任医师,证实吴某1在2014年3月14日到句容市人民医院来做化疗的,因为吴某1之前患有癌症,2008年在南京肿瘤医院就诊做过手术,到了2014年的时候癌症已经转移了,在句容市人民医院共化疗八次,一开始效果还不错,但是随着病情加重,到后来效果越来越不好,已经是癌症晚期了,且有多处转移。

8、证人霍某的证言,其系句容市人民医院呼吸内科医生,证实2017年5月23日其科室曾经收治过一名五十岁左右的中年妇女,后来被抢救过来,据女子家属称病患喝了大量的农药,后经了解得知,病患名叫吴某1,因为身患癌症进入晚期,在家中服草甘膦异丙胺盐自杀的。

9、证人吴某2、何某的证言,二证人分别系句容市人民医院普外科、急诊科医生,证实2017年6月15日晚上十点左右,该院急诊科接收了一名叫吴某1的病人,经检查显示是腹腔积液,也不排除是腹腔出血可能,就直接送手术室,当时患者的家属拒绝手术,且吴某1本人也抗拒治疗,要求出院,因牵涉到交通事故,交警不让出院后,又转到ICU重症监护病房做保守治疗,后因床位紧张,又收入普外科病房,6月16日给与保守治疗一天后未见明显好转,有加重迹象,患者及家属仍拒绝进一步积极治疗,到了17号下午吴某1病情恶化,随时有死亡的可能,患者及家属要求放弃治疗,并自行联系车辆将吴某1送回家。

10、证人徐某的证言,其系句容市人民医院普外科副主任医师,证实2017年6月16日其上班时知道前一天晚上科室收治了一名叫吴某1的病人。根据该病人在本院的治疗记录,吴某1之前患有癌症,2008年在南京肿瘤医院就诊做过手术,2014年开始到本院肿瘤血液科做化疗,2017年5月份曾因喝农药被送到本院进行过救治。2017年6月15日晚上,因为外伤被送到医院来的,当时她是癌症晚期了,临床表现是典型的恶液质。

11、证人吴某3的证言,其系吴某1的弟弟,证实吴某1在2008年被诊断出患有癌症,后来做了手术好了一阵子,到了2014年的时候又复发了,是癌症晚期,2017年5月下旬吴某1自杀过,后被抢救过来,6月15日晚上王斌打电话称吴某1被车撞了,其第二天去医院看的时候,听王斌说吴某1系自己想不开,找人开车撞的。

12、证人赵某的证言,其系吴某1的好友,证实其是在儿子上初中时认识吴某1的,当时也认识了徐红伟,2008年吴某1患宫颈癌症,到了2014年的时候癌细胞扩散了,后来就一直在句容市人民医院化疗。2017年过完年后吴某1的病情更加严重了,5月份还自杀过,后被抢救过来。2017年6月16日其得知吴某1又住院了,便去医院看吴某1,并从吴某1儿子王某处了解到是吴某1自己让徐红伟开车子撞她的,王斌也知道这事。

13、证人王某的证言,其系王斌、吴某1之子,证实其母亲吴某1因为患癌在2008年就开过刀,2014年癌症复发并转移扩散,2017年6月15日晚上其接到父亲王斌的电话被告知其母亲出车祸了,后其赶至句容市人民医院。当时其母亲坚持放弃治疗。到了第二天早上,其从父亲处得知母亲被撞是徐红伟和其母亲二人商量好的,当时其很震惊,其母亲之前也轻生过,其母亲告诉其是因为太痛苦了,不想拖累儿女,要求徐红伟这么做的。其还称如果徐红伟为了其家里的事情坐牢了,其家人都会于心不安的,所以希望对徐红伟能从轻处理。

14、被告人徐红伟的供述,证实2017年5月份的一天,吴某1打电话称她患癌症到了晚期,痛的吃不消,求其帮忙开车撞死她,其予以了拒绝。之后,吴某1继续每隔一两天就打电话给其并在电话中哭着求其,其均找理由拒绝了。2017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吴某1又打电话让其到她家谈这个事情,其就去了吴某1家,并和吴某1、吴某1的丈夫王斌三个人在客厅谈了这个事,吴某1称自己因癌症身体痛的实在吃不消,请求其帮忙开车撞死她,王斌也请求其帮吴某1一把。其因怕吴某1家里亲属找其麻烦所以拒绝了,吴某1又称会写个遗书给她儿子让他们不找其麻烦,其当时仍未答应。2017年6月15日即事发当天的早上7点多钟,吴某1又打电话求其帮忙,其告诉吴某1其晚上可能回句容,等回去后再说。至当晚18时许,吴某1又发短信给其称她的儿子、媳妇都走了,就她和王斌在家,叫其早点来,其回吴某1信息称还没下班,下班后再打电话。吴某1又发短信求其一定要来,并称可以把写给她儿子的东西给其看,还可以将3万元卡放到其处等。至19时30分左右,其打电话给吴某1称今天晚上回不去了,帮不了她,吴某1又在电话中不断求其帮忙,其觉得吴某1蛮可怜的,又考虑到吴某1承诺要先给其3万元的卡等,心里面就决定帮她,但还是有点不放心,所以其还在电话中问吴某1的丈夫王斌对这个事是何态度,王斌要其放心,并且对其说如果其要帮吴某1的话就狠一点,要将吴某1撞死,并且保证家里人不会找其麻烦。最终,其就下决心帮吴某1了,并和吴某1约定好去西五环那边,吴某1讲不知道怎么走,其就让王斌告诉她怎么去。挂掉电话后,其就开车往句容方向行驶,行至西五环后,按照商量好的方案,其把车子开到西五环并沿着最东边的机动车道往北开,开到西边十字路口掉头往北开在看到吴某1背对着其往前面走的时候,开始踩油门加速直到撞倒吴某1,后其在发现吴某1趴在地上不动时就电话报警了,不一会交警和救护车都来了,把吴某1送到医院去了,警察在现场给其做了酒精检测,后又将其带到医院抽血,到了当晚23时许,其被传唤至句容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受讯问。

15、被告人王斌的供述,其系被害人吴某1的丈夫,证实其妻子吴某1因患有宫颈癌于2008年在南京做了子宫切除手术,后来在句容市人民医院化疗,到了2014年癌细胞扩散了,已经是晚期。到2017年4、5月份,吴某1无法承受痛苦想寻死,2017年5月23日吴某1在家喝农药自杀,后被抢救过来。2017年5、6月份的一天,吴某1在家里告诉其实在受不了疼痛,不想活了,想找个车子将自己撞死,还称她联系了徐红伟帮忙,晚上徐红伟来家里,要其同意一下就行了,还要求其事后不要找徐红伟的麻烦。后来其看吴某1实在太痛苦,也被她求的实在没有办法,就答应她了,当天晚上三个人在其家中谈这个事情,吴某1就多次求徐红伟帮她解决痛苦,期间,其告诉徐红伟要他放心,不会找他麻烦的,当时徐红伟并未明确答复,只是称考虑考虑。2017年6月15日,吴某1告诉其晚上准备让徐红伟开车撞她,她怕徐红伟不肯,就和徐红伟约好把存有3万元的银行卡押给徐红伟,当时吴某1还跟其要银行卡,其没有同意,后来,吴某1叫其接电话,电话中徐红伟称他下不了手,其就在电话中告诉徐红伟其不会找他麻烦,还承诺家里人也不会找他麻烦的,其和徐红伟通过电话后,吴某1又在电话中和徐红伟商量去什么地方撞,因吴某1对这边路不熟悉,所以其又和徐红伟在电话中确定好了地点,到当天晚上20时许,吴某1打电话给徐红伟之后就一个人出门了,至21时许,交警打电话给其称吴某1出事了,其和家人就赶到句容市人民医院,当时吴某1不愿意治疗,但交警不允许出院,期间其还想拿些钱给交警称如果吴某1死后想把她带回后白老家,交警也没有同意。到了17日,吴某1就不肯配合治疗了,后来出院到了后白林梅老家了,19日凌晨,吴某1在家里去世了。

16、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验报告及相关照片,证实被害人吴某1因车辆撞击所致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吴某1系宫颈癌术后转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车辆撞击所致损伤对其死亡进程稍有影响。

17、法医物证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吴某1心血、肝组织、胃组织中均未检出常见有机毒物成分。送检徐红伟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徐红伟的面包车挡风玻璃碎处可疑斑迹未检出人血迹,未检出DNA分型。

18、书证谅解书,证实案发后吴某1的儿子王某等近亲属对被告人徐红伟、王斌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二人从轻处罚。

另有证人谭某、祝某的证言、书证户籍信息表、医疗记录、病历资料、遗嘱、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接受、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书、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红伟、王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红伟、王斌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红伟、王斌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红伟、王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均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徐红伟、王斌的具体犯罪情节,对被告人徐红伟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斌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红伟、王斌犯罪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红伟、王斌犯罪情节较轻,均系初犯,犯罪后均真诚认罪、悔罪,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经调查表明对被告人徐红伟、王斌宣告缓刑分别对二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徐红伟、王斌均可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徐红伟、王斌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红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谭江宇

审判员  郝改霞

人民陪审员  赵丽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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