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护时,辩护律师可以先就定性问题发表辩护意见,然后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
本文还涉及到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权”的问题,这里暂不展开论述。而且《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已经明确了辩护律师“应当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原则。虽然该权利一直都存在争议,但是这个规范确定了“应当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后,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就已经很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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