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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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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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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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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刑案的审限
谈刑案的审限
更新时间:2018/11/20 13:23:37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有一个困惑:刑诉法规定了刑事案件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但人们常常对审理期限有过于乐观的预期,以为短时间内即可结案。但在很多时候,等待判决如同等待戈多,心有期待却盼无终期。
一、审理期限的一般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人民法院批准。”
这意味在一般情况下,一审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经批准可延长至六个月(备注:特殊情况报*人民法院批准的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此外,刑诉法20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同时根据刑诉法第198条之规定,检察人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另据刑诉法199条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刑事诉讼法未对法院因退回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的次数作出限制,但根据*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223条的规定,应以2次为限。根据以上规定,可得出以下计算公式:
*长审理期限
=
*次的审理期限6个月
+
*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的1个月
+
*次退后补充侦查后的重新计算的审理期限6个月
+
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的1个月
+
第二次退后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的审理期限6个月
=
20个月
根据以上计算,一审案件理论上*长的审理期限为20个月,自立案次日起计算。
二、其它不计入审限的情形
除因上述原因外,刑诉法及相关法律还规定了以下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情形:
1、申请回避。据刑诉法第198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可以延期审理。值得注意的是,刑诉法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延期审理的期限。一般认为,回避事由消失后即应恢复审理。
2、更换辩护人。据刑诉法解释第255条的规定,更换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3、调查核实新证据。根据刑诉法198条的规定,“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可以延期审理。
4、程序转化。根据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
5、精神病鉴定、管辖权异议、中止诉讼。根据*院《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9条的规定,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中止诉讼(审理),不计入审理期限。
另据刑诉法第200条的规定,有“(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四种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三、“隐形”超审限,
一个典型的中国问题
刑事案件审理耗时较长、案件久拖不决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直常见现象,但久拖不决是否就意味着案件的审理期限已经超过法律规定因而违法呢?实际上,即便是几年未判的案件,法院也总能找出相关依据证明案件未超审限。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大量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实质上却是因非法律原因而导致的超审限情形,被学界成为“隐形”超审限。
一般认为,“隐形”超审限有一下几个原因:
1
向当事人“借”审限
刑诉法解释虽然规定法院应检察机关申请补充侦查的次数为2次,但并未对基于当事人申请调取新证据而延期审理的次数作出规定。这意味着,在理论上,法院可以无数次延期审理。在审限不够的情况下,法官向当事人“借”审限。
这种“借”有可能是出于当事人自愿,也有可能是法官主动的“劝”。而对于何为新证据,是否任何不再卷宗的证据都可视作新证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亦未作出相关规定。另外,“一案多鉴“等情况也屡见不鲜。
2
法院与检察院之间“换”审限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可以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从字面看,法院是被动地应补充侦查建议之申请延期审理。实际上,法院也会因审限将至主动与检察机关协商补充侦查。
考虑到法、检本是一家,检察机关一般不会拒绝这种请求。况且,在很多情况下,法院既可作出无罪判决也可退回补充侦查,对检察机关无疑也是一种制约。
3
向负责人“要”审限
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至六个月。在很多情况下,刑事案件本可在三个月审结,但基于法官案件较多等主客观原因,往往选择延长审限。
这种情况的产生,与审批流程的简化设计有关。院长仅做形式审查,对审限延长缺乏有效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情况的发生都是在合法(至少表面合法)的情况下发生的,当前公然违反审限的情况已经较少。问题在于,合法并不等同于合理。司法实践中过于冗长的审理期限已经引起了法学界的普遍关注,人们普遍担心:过长的审理期限之下,该如何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
也许,审限问题的解决不仅仅依赖于司法理念的转变(譬如法院敢于不应检察机关之申请退回补充侦查而是直接作无罪判决),也依赖于法院系统审判流程监控的科学化、透明化及审判效率的提高,更有赖于法院系统人财物的重新配置(案多人少已是不争的事实)。否则,在理念与现实条件皆不具备的情况下强行推进审限改革,必然会捉襟见肘,引发其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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