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有关机关基本上能够采纳,但也存在置之不理或者应付了事的情况,导致监督流于形式。例如,G省Q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盛某捕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而向公安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公安机关对此建议未予采纳,理由是“该案即将移送审查起诉”。调查发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有着良好的沟通,能够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问题上达成共识甚至联合签署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采纳比率普遍较高,甚至可以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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