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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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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更新时间:2018/11/22 10:34:54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往往将刑法中的错误区分为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两大类。在绝大多数有关错误的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出现法律认识错误的案件较少,且处理也比较的方便。刑法中有关错误问题真正的难点且争论极为激烈的是事实认识错误案件。我国刑法典对如何处理事实认识错误也无明文规定,加之刑法理论上的众说纷纭,如何处理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事实认识错误案件,司法实践就会显得模糊不清,标准不一。本文以我国刑法学论域为基础,参照国外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的各种学说,并依据“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的各种学说,必须在犯罪构成意义层面上才具有意义”这一结论,得出法定符合说作为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更为可取。但本文同时认为,大陆法系学者对法定符合说的理解有所偏颇,并未完全理解法定符合说之内涵。在此基础上,本文对该说进行深一步探讨,得出真正意义上的法定符合说,笔者称之为“新法定符合说”。*,笔者运用新法定符合说来处理单独犯罪事实认识错误以及共同犯罪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案例。本文主要有三章组成。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具体内容如下:*章:事实认识错误理论概况。本章分为两节。*节主要论述了国外关于事实认识错误处理原则的各种学说。大陆法系国家在处理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上,主要有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以及抽象符合说三大学说流派。本节分别对这三种学说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第二节主要论述了我国刑法学者在处理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上所主张的三种学说,即主客观相统一说、罪名符合说、兼采说。第二章:事实认识错误的范围与处理原则。本章分为两节。*节,事实认识错误的范围。在此节中,首先,笔者论述了错误的概念,讲述了国内学者与国外学者对错误所下的定义。笔者经过论证得出打击错误不属于错误论的研究范畴。进而得出国内学者所提出的错误概念较为合适。其次,笔者对错误论与故意论的关系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由于研究错误论的主旨在于解决定性问题,从而认定错误论存在的范围只限定于故意犯罪领域,过失犯罪不在错误论研究范围之列。既然应当在故意犯罪领域研究错误问题,那么错误论与故意论属于何种关系呢?理论界有三种主要的观点,即认为错误论是故意论本身;错误论与故意论完全等同化;错误论是故意论的反面。经过论证,本文赞成错误论是故意论的反面观点,前两种观点存有明显不合理之处。再次,笔者论述了事实认识错误的构造问题。事实认识错误主要有两方面的结构特征:*,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犯罪意图,在该犯罪意图的支配之下去实施犯罪行为;第二,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发生了认识错误,客观上产生了非预想的犯罪事实。经过对事实认识错误结构特征分析得出,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意图的认识错误的情形、不能犯、迷信犯、幻觉犯等情形排除在事实认识错误范围之外。本章第二节,法定符合说之提倡。在本节中,首先,笔者论述了采用法定符合说的理论依据。研究事实认识错误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解决行为人的罪过形式问题,也即定性问题。而定性的判断标准是犯罪构成。因此,为解决事实认识错误而提出的各种学说,也必须在犯罪构成的意义上才具有意义。法定符合说也正是以犯罪构成为基准来处理事实认识错误,而成为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的基本原则。进而,笔者对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以及我国学者提出的主客观相统一说、罪名符合说、兼采说提出了质疑。由于以上各学说自身都存在固有的缺陷,加之这些学说则完全脱离了构成要件去讨论事实认识错误问题,没有任何意义。其次,既然法定符合说作为事实认识错误处理原则的理论依据,那么什么是法定符合说?法定符合说主张,故意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构成要件所设定的事实。而构成要件所设定的事实也即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因此,要真正的理解法定符合说,首先要厘定成立犯罪故意要认识到哪些法定要素,即故意的认识内容是什么因此,本文论述了成立故意所需要认识哪些因素。刑法理论界对犯罪主体、犯罪客体是否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存有较大的争议。经过论证,笔者认为犯罪一般主体核心内容,即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不属于故意认识内容。而犯罪特殊主体特征,即特殊身份,当身份表明违法的时候,理应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身份。对于犯罪客体而言,笔者认为不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随后,笔者根据我国刑法定14条的规定,得出成立故意所需要认识到的内容有:行为的性质、危害结果、行为对象、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构成有关的其它特定事实的认识。再次,笔者对大陆刑法学者在法定符合说的运用上提出了质疑。笔者认为,大陆学者对法定符合说的理解有所偏颇,并未完全理解法定符合说真正之内涵。对其*的质疑便是大陆法系学者在运用法定符合说处理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关于打击错误的场合。因此,笔者例举了几例关于打击错误的案例,以更好的说明问题。笔者认为,大陆法系刑法学者运用法定符合说处理具体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上忽略了一个*为重要的问题,即只有在故意犯罪领域的场合下,行为人发生事实认识错误,才有适用法定符合说的余地,适用法定符合说才具有意义。而大陆法系学者忽略这一*为重要的基本前提,其*根本原因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只是笼统的、抽象的规定了故意的概念。并不像我国刑法典那样对故意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界定清楚了故意的样态和内涵。第三章:新法定符合说的运用。本章分为两节。*节主要论述了单独犯罪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在本节中,依据单独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然后运用新法定符合说依次对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表现形式即对象错误、因果关系错误和抽象事实认识错误表现形式的对象错误进行了处理。第二节主要论述了共同犯罪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本节中,首先对共犯的本质做了一个简要的介绍,因为该问题不仅对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而且对共犯的认识错误都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笔者赞同部分犯罪共同说。然后,运用新法定符合说分别对共同实行犯的事实认识错误、共同教唆犯的事实认识错误、共同帮助犯的事实认识错误类型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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