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质证的顺序可以按照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顺序发表。当然,也宜调整为先客观性、再合法性,*是关联性。因为在我国庭审调查中,法官对于证据的客观性往往更为关切。对于一些客观性和合法性难以界分的,也可以不加以区分一并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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