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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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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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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庭审辩护 更新时间:2018/11/22 10:37:52 一曰“备”,书面辩护材料要事先备齐
古语有云“国之战事,不备则败;虽有所备,备之不强亦败”。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庭审的战场。出庭辩护虽然直观展现口头功夫,但要是事先没有准备好辩护材料,庭审上的表现和应对将无的放矢。如果不能挥洒自如的“自控”,也无法游刃有余的“控他”。
而*重要的事前准备工作是备齐书面辩护材料,包括“四纲一词”。“四纲一词”是指“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举证提纲”、“答辩提纲”和“辩护词(也称“辩护意见”)”。实践中,辩护人往往都会准备好辩护词,但却常常疏于对其他辩护材料的准备。
如今,正在大力推行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庭审的重心将随之往法庭调查阶段推移,因此“发问提纲”、“质证提纲”、“举证提纲”必当引起重视。而且,以庭审为中心意味着庭审交锋将更加激烈,要想应对自如,必须对控方可能提出反驳观点有所预判,因此“答辩提纲”也自然不可不备。
二曰“全”,内容全面囊括实体与程序
准备书面辩护材料应全面具体,要囊括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学术观点、实务判例、刑事政策,从多个角度论证、引证、支撑辩护观点。其中,尤其不要忽略程序方面辩护材料的准备。
如在准备发问提纲时,除了要围绕着案件的实体事实设计发问外,也应当对于案件中证据收集、管辖权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考查。例如,庭前会见时,被告人辩解其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遭受疲劳审讯、威胁、引诱、欺骗,甚至存在其辩解不被记入笔录的情况,那么在案件实体发问完毕之后,就应专门设计一组问题针对取证合法性的程序事实。如此,才能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形成合力,起到否定讯问笔录中部分内容的作用,让辩护意见更加全面有力。
三曰“细”,发问提纲要设计细致入微
法庭发问是辩护人庭审活动的“首秀”,目的是通过发问展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为后续质证辩论铺垫,引导法官重视辩护观点。因此,设计发问提纲要贯彻有利于法官接受信息为原则,其核实要求是“细致”,分为“细分组”和“细提问”两方面。
所谓“细分组”,是要求将所有发问的问题按照一定主题和逻辑设计为若干组。在每一组发问前可以“戴个帽子”,以“接下来,我将问你一组关于某某方面的问题”为导语,然后围绕此方面问若干问题,*视情形需要概况总结,以“审判长,通过这组发问可以证明……”收尾。如此,辩护人问得清楚,被告人答得明了,法官也听得明白,有利于辩方把信息有效地传达给法官。
发问的分组根据具体案情,可以采取按照事情发生顺序的“过程法”、或者按照犯罪构成体系的“要件法”,亦或是按照辩护观点的“辩点法”等等不一而足。只要不是随意无序,而是有逻辑层次,便于法官接受信息即可。
在分组“戴帽子”时,要尽量使用客观中立的语言,不能把辩护观点的具体内容直接内含其中,否则会被控方以诱导式发问反对。例如,在一起强奸案中,辩护人想要通过发问展示被害人并未醉酒的事实,那么辩护人“戴帽子”时不能以“关于被害人是否醉酒情况,我问你几个问题”为“帽子”,这诱导性太强了。相反,如果以“关于被告人喝酒的情况,我问你下”为导语,则客观中立。
发问结论应该通过法庭调查自然而然地展现出来,万不可在开头就“泄露天机”,让人认为结论是辩护人暗示得出的。
所谓“细提问”,是指问题设计应当细致入微,围绕着发问想要得出的结论要设计三到五个客观小问题支撑,不要泛泛而谈,点到为止。
例如为了得出“强奸案中的被害人尚无意识”,肯定不宜开门见山地问“被害人当时有没有意识?”,而应该围绕当时被害人行为动作、说话语气、表情神态等客观情况进行细致发问。
再如,为了得出“抢劫案中的被告人只在案发前,未在案发后帮情妇交养老保险,赃款去向不明”的结论,不能仅仅简单地问“案发后你是否帮你情妇交养老保险”。而应该通过:

问:你有没有帮她交过养老保险?
答:有。
问:什么时候帮她交的?
答:2011年上半年。
问:为什么2011年上半年要帮她交?
答:她和我一起做废纸生意。
问:2011年下半年你是否帮她交?
答:没有。
问:为什么后来不帮她交了?
答:下半年她自己找其他工作,不和我做生意了。
这样的一组细致的问答,既说明缴纳的时间点,又解释了原因,得出的结论更令人信服。
四曰“调”,当庭发问要根据庭审调整
按照庭审流程,首先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再由辩护人发问。这往往会出现事前准备好的问题已经被公诉人先问了,或者针对公诉人的讯问辩护人临场想到新的问题,抑或被告人回答公诉人问题没讲清楚。
对此,辩护人应当随时调整发问提纲,作必要的“删”、“减”、“增”、“改”。辩护人发问应定位为“补充发问”,以便提高庭审效率,节约诉讼资源。 
首先,对于公诉人已经发问过,且被告人已经明确回答的问题,可以直接删除问题。其次,对一组问题中公诉人已问过的部分,可以减略不问。第三,对于公诉人没有问到的问题,以及根据庭审变化临场想到的新问题,要充分发问。第四,对于公诉人已经发问了,但被告人没有回答清楚的问题,为了澄清误解,必须补充追问。
对此,为了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促使法官充分注意,把信息传达到位,在发问过程中可作些必要的铺垫。例如,在发问前可以加一句“关于……问题公诉人已经问过你了,我们就不重复发问了,我们就问一个关键性问题”,或者“刚才你回答公诉说……,也就是说……,那么我就有一个问题要问你了……”。
五曰“精”,法庭质证要做到简洁精炼
要处理好质证与辩论的关系,尤其在案件事实和证据有重大争议的案件中,如果质证过于繁琐,那么辩论将成为质证的简单重复,或造成头重脚轻,庭审效果不佳。我们提倡法庭质证贯彻“短”、“平”、“快”的简洁精炼的原则。

首先,关于质证的顺序可以按照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的顺序发表。当然,也宜调整为先客观性、再合法性,*是关联性。因为在我国庭审调查中,法官对于证据的客观性往往更为关切。对于一些客观性和合法性难以界分的,也可以不加以区分一并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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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于质证的方式要根据三性不同区别对待:
*,针对客观性,只要指出其不客观性之处,并简单点出理由即可。不客观的原因大致可归类于“与事实不符”、“与其他证据矛盾”、“与常情常理相悖”。
第二,针对合法性,只要点出其违法之处,即点出其违反的法律条文及违法行为表现。
第三,针对关联性,一是指出有无关联,二是有关联的情况下,指出其待证事实是证明不了控方观点,可该证据证明了辩方观点。
总体而言,法庭质证时切忌长篇大论,要简洁精炼,直击辩点,具体论述论证,则在辩论阶段详细发表为宜。
六曰“讲”,发表辩护意见时要讲出来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辩护人应当认真倾听,记录要点,不断补充、调整辩护意见。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应该把辩护意见“讲”给法庭听,而不是“读”给法庭听。照本宣科地“读”书面辩护意见,缺乏与法官的沟通,而且往往冗长、乏味,难以吸引法官注意力,导致“你辩你的,我审我的”,效果不佳。
讲辩护意见,一是讲出辩护观点,二是讲解辩护理由,三是讲明辩方要求。将法官当成同事,以后探讨的方式,摆事实,讲道理,把辩护意见清晰、简要讲明白。
能全脱稿当然好,*起码要“边读边讲”,在引用法律条文、引用证据、引用理论观点时可以“读”,以显郑重其事、理据在卷,而对辩护观点、理由和论证过程、逻辑体系,则应当讲出来。
一般而言,辩护意见以半个小时之内发表完毕为宜,超过这个时间,听者容易疲劳,重点易分散。
七曰“演”,要强化意见发表的感染力
为了把意见充分传达到位,并引起法官的重视并采纳,辩护意见就不光要“讲”出来,还需要适当增添“演”的元素,增加说服力和感染力。
具体而言,*,把依据演示出来,如某项有利证据,应当提前准备好,把该证据展示给法庭。比如辛普森案中,让辛普森当庭试戴现场被扣押的手套,结果明显太小,这就强化了辩护效果。
第二,有感情地表达辩护意见,融情于理,法中有情,或义正辞严,或婉惜同情,或感同身受,或人文关怀,可以增强表达的感染力。
第三,与法官要有必要的目光交流,从审判长、合议庭成员的目光中了解到法官是否认真倾听,是否愿意继续倾听,是否已经听明白,以随时调整发言的重点、结构和方式。
第四,辅以手势动作。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时,配合恰当的手势动作,有助于将意见诠释到位。如讲“刚才公诉人认为”时,要目光朝公诉人看看,如讲非法证据时,要挺直身躯,庄重肃穆。发言时,也不可手势过多,手舞足蹈,这反倒会分散听者的注意力。
八曰“针”,对控方的答辩要针锋相对
第二轮辩论,辩护人发表意见的重点是对公诉人的第二轮意见进行反驳,这种反驳应当是更高层次、更新层面上的反驳,而不是对*轮辩护意见的简单重复。答辩时,应当简洁有力,归纳对方观点,直指错误所在,依据事实、证据及法律条文进行有针对性反驳。
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表意见时,辩护人一定要认真倾听,及时记录,迅速反应,依“概括公诉人观点”“概括公诉人理由”“公诉人观点不能成立”“从证据、事实、法律、法理、常理、情理等方面直接提出依据”“应下何结论”的逻辑顺序,针锋相对地进行逐条反驳。
九曰“高”,辩护立意要超脱于当事方
辩护人虽为被告人辩护,但视野决不限于反驳公诉人、论证辩方观点。
*,对公诉人意见合理的部分,应当予以肯定,不能不管有理无理,条条均予辩驳。
第二,对辩方意见的理由组织,应当严格按照证据规则、刑事诉讼的原理、法律的规定来进行,不可仅仅依据被告人的辩解,尽量运用各方公认的证据标准和法律标准展开辩护。
第三,综合庭审中控方、被告方、审判方的意见,进行评述,从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提出本案*的处理方式。
第四,要兼顾各方感受,尤其是有被害人或其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即便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也要尽可能用中立理性方式分析,不要过渡演绎,刺激被害人,激化矛盾。
十曰“现”,庭审辩护活动要有现场感
*,讲话要有现场感。不是按庭前准备好书面辩护材料照本宣科。要象正常人一样讲话交流,不要象学生考试背书或毫无感情地机械宣读。
第二,依据要有现场感。辩护人发表的意见,依据固然是事先准备好的,但也应根据庭上出现的情况为基础,比如被告人当庭辩解,比如证人出庭时出现新的说法,比如公诉举证或发表公诉观点,都应当进行适时引用。
第三,语触要有现场感。庭审是一项各方交流的专业活动,不能只顾自己讲,而必须将庭审各方纳入到自己的发言体系中。如“刚才审判长已注意到被告人存在明确的辩解”“刚才公诉人也承认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性”“刚才同案被告人在回答辩护人提问时讲到”“在被告人反映被刑讯逼供时,法庭旁听席产生了骚动”等,将庭审各方意见、观点及活动纳入到辩护人的发言体系中来,使听者身临其境,增强辩护效果。
出庭辩护是对辩护律师的专业知识、文字功底、演讲能力、辩论能力、职业素养的全面考查和考验。一个出色的出庭辩护,是一位优秀辩护律师综合能力的体现。“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辩护人要想卓有成效地把控庭审,在庭审中有出彩非凡的表现,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锤炼、试错、总结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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