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与刑法》第41章
如何预防犯罪
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从全面计量生活的幸福和灾难来讲,立法是一门技术,它引导人们去享受最大限度的幸福,或者说最大限度的减少人们可能遭遇的不幸。
然而,至今仍沿用的措施一般都是虚伪的,是违背这一目的的。采用循规蹈矩的几何规则,限定人的躁动行为是不可能的;就像恒定的、极为简单的自然规律阻止不了行星在运动中相互干扰一样,在欢乐和痛苦这些
无限的和极为对立的引力的作用下,人类的法律是不可能阻止出现纠葛和越轨行为的,这只是个别人发号施令时的臆想。对大量无关紧要的行为加以禁止,防止不了可能由此产生的犯罪。相反,是在制造新的犯罪,
是在随意解释那些被宣传为永恒不变的美德和邪恶。如果必须禁止有可能引导我们犯罪的一切,那么我们的境况会怎样呢?那就非得让人们不要去使用自己的感官了。有一种动力促使人们去进行一次真正的犯罪,就
有一千种动力促使人们去采取破坏法律称为犯罪的那些无关紧要的行为。如果说,犯罪的可能性取决于有多少推动力的话,那么,夸大犯罪的范围就等于提高犯罪的可能性。这种法律大部分只是一些特权,是大家奉
献给少数人享用的供品。
你想预防犯罪吗?
那你们就应该把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
就应该让国家集中全力去保卫这些法律,而不能用丝毫的力量去破坏这些法律;
就应该使法律少为人的某些阶层服务,而让它为人服务;
就应该让人畏惧这些乏力,而且是让他们仅仅畏惧法律。
对法律的畏惧是健康的,然而人对人的畏惧则是有害的,是滋生犯罪的。受奴役的人比自由人更加纵欲、放荡和残忍。自由人所考虑的是科学和国家的利益,他们注视着大目标,并孜孜以求。而那些满足于眼前时光
的奴隶,则企图在放荡的喧闹中忘却自身所面临的灭亡。他们已经习惯了一切捉摸不定的结局。在他们看来,犯罪的结局也是难以预料的,这助长了支配他们的欲望。
如果法律的捉摸不定出现在一个因水土原因而懒散的国家,那么这种情况将保持并助长该国家的懒散和呆钝。
如果法律的捉摸不定出现在一个探求享乐而活跃的国家,那么,它将使该国家的活力在无数琐碎的尔虞我诈中消耗殆尽;这种尔虞我诈把背叛和弄虚作假变成谨慎的基础,因而,使人心四分五裂。
如果法律的捉摸不定出现在一个勇敢、强大的国家,那么,在经历了从自由到奴役,从奴役到自由的多次波折之后,这种情况最终将被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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