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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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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 更新时间:2018/1/4 15:36:49

上海青浦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谈危险驾驶罪

犯罪停止状态是故意犯罪的一种状态,过失犯罪并无这一情形。当行为人在脑海中形成故意犯意之后,实施行为过程中是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的,而后其行为表现也会呈现出不同差异。研究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分析和定罪量刑是非常重要的。


1、未完成形态


危险驾驶罪先前一直被学者认为是一种抽象危险犯,但是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对本罪新设定的两种行为方式,有的学者主张本罪中仅仅在醉酒驾驶情形下存在抽象危险犯,其他情形均是具体危险犯。也有的学者主张,只有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这一情形属于具体危险犯,其他三种情形均属于抽象危险犯。关于本罪性质的认定也影响着本罪是否存在停止形态的问题,部分学者主张,危险驾驶罪中不存在停止状态,他们认为只要是危险驾驶行为具备社会危害性,违反法律,就会给社会造成严重危险,罪名就可以成立;也有部分学者主张危险驾驶罪存在犯罪中的各个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以及实行后阶段均可能存在,因而危险驾驶罪是存在停止形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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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首先,如果否认危险驾驶罪具备未完成形态,那么在危险驾驶过程中,只要行为人发生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即成了危险驾驶罪,这会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在认定危险驾驶罪既遂未遂时难以区分,加大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的难度。其次,本罪中也应存在未完成形态。例如,醉酒的行为人甲正在发动自己的汽车,突然遇到查勤的交警,马上将汽车熄火。就本案来说,行为人已经着手了,但是其实质上并未造成现实危险,其熄火行为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应成立犯罪未遂。



2、本罪的既遂



犯罪行为完成与否,是判断既遂与否的重要基础,也是判断犯罪行为停止形态的重要依据,对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意义非凡。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表现是连续的、动态的。如何认定本罪的既遂,因本罪的行为表现方式较多,应分别认定。


首先,关于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行为的既遂标准。学界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发现说,此说主张只要醉驾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被发现和摄像头抓拍到就可认定为既遂,此时,犯罪行为就宣告完成。[1]二是危险说,此说主张以醉驾人的醉驾行为会给公共安全造成的实质危险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只要行为人的醉驾行为可能会致使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遭受威胁,即可认定为既遂。反之,若醉驾人只是在无人的乡间小路驾驶,并无产生实质损害的可能,则不成立犯罪。三是实害说,此说主张危险驾驶罪应以造成实害结果为既遂。[3]这三种观点各有优劣,第一种观点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是以发现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不符合刑法理论。加上以现有的鉴定技术,即使没有被交警或摄像头拍到,有关部门也可以通过特定的鉴定技术认定行为人是否酒驾。第二种观点则更加具体,也符合现行的一般理论,并且更能体现司法公正,但是其在实践中较难把握。最后一种观点,存在着许多漏洞。若以实际损害为认定既遂的依据,则与具体危险犯无差异,容易导致两者混淆。综上,以第二种观点为准作为认定醉驾既遂的标准更合理。


追逐竞驶的既遂要求危险驾驶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此程度不是主观臆断的,需要在司法工作人员结合案件实际进行具体分析,交通管理部门并没有制定一个统一标准,这点一般人依据一般的社会经验判断追逐竞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即可。理论上对追逐竞驶的既遂产生了行为说与危险说。行为说主张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而不管其是否会真正造成现实损害危险。危险说,主张追逐竞驶的既遂必须对现实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笔者认为,采取危险说更为合适,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只有一人在荒无人烟地区的乡间小路自己竞驶的情况下,由于不会侵犯到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因而也不可能是既遂。但是当两人或两人以上这种环境下追逐竞驶,则可构成既遂。虽然这一情形下的竞驶行为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现实紧迫危险,但可对追逐竞驶的对象之间产生危险。所以,要区分不同情形对追逐竞驶的既遂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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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车和客运车辆超载、超速认定本罪既遂的标准,应结合《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目的,之所以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和严重超过规定时速驾驶的行为纳入本罪规制,主要是为了体现法律的指引作用,对一般人形成一种确定性的指引,使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立法上更多的是侧重于预防,而不是对危害结果发生后的一种处罚,因此应当以校车或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载、超速可能会给公共安全和乘车人带来的危险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使驾驶人员守法守规,避免超速超载,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公共安全。


行为人驾驶运输车辆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既遂标准的判定,应以行为人违规运输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可能产生现实的危险作为既遂的标准。首先,立法者将这类行为纳入本罪规制,是为了提前介入危险驾驶行为,使交通事故防范于未然,在危险发生之初就予以规制。其次,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运输事故,将会波及众多不确定的群体,其危害性大于普通的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更大。此外,关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有其相应的管理制度,只要行为人违反这类制度对化学物品进行运输,其犯罪行为即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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