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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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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浅谈刑事诉讼中补充侦查制度 更新时间:2018/11/22 13:47:21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简而言之,就是侦查、公诉机关,对于案件事实不清的部分,

补充证据完善的行为。那么,谁是补充侦查执行的主体?谁能够决定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能进行几次?不同诉讼阶段补充侦查的期限及可能造成的结果是什么?笔者下面将结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

释,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的梳理。

一、能够决定补充侦查的主体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侦查阶段因本身就处于案件侦破阶段,不存在补充侦查的问题。在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时,由于检察院职责就是审查案件决定起诉,因此在对案件审查过程

中,会产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这个时候可能会产生补充侦查的情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从此法

条中可以看出,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有权决定是否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当公诉机关将案件移送到审判机关进行审查判决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

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第二百四十三条:“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刑事审判阶段,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补

充侦查的机关仍然是检察院,法院在审判阶段仅有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或建议变更起诉的权利,并不具有决定权。

二、补充侦查行为的执行主体

补充侦查的主体,首先要具有法律赋予的侦查权。在我国,享有法定侦查权的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海关及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在本文中,我们主要讨论律师办理的常见刑事案件,对

监狱、军队、海关、国家安全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不再详述。
常见的刑事案件侦查机关有两类,一类是公安机关侦办的,即属于检察院、海关、监狱、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管辖权外的普通刑事案件;另一类是检察机关侦办的职务犯罪类型案件,因此补充侦查分两种情

况。
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

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是退回自侦部门或自行进行补充侦查。因此,常见刑事案件补充侦查的执行主体为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自侦部门。

三、不同诉讼阶段能够进行补充侦查的次数

在刑事诉讼公诉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在刑事诉讼审判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公诉人发现案件需

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因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每个阶段补充侦查最多能进行两次。对于两次期限的规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四、补充侦查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期限均为一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补充侦查完毕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审判阶段,公诉

人申请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的,审判期限中断。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五、不同诉讼阶段补充侦查产生的结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充足,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移动法院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补充侦查期限

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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