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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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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谈常见的结果加重犯 更新时间:2018/11/22 14:13:40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如,中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

人死亡的”等等,就属于这种情况。

对于结果加重犯的理解,刑法理论中有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说认为,因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故意或过失地造成了加重结果时,只要刑法有加重其法定刑的特别规定,就可以视为结果加重犯。按照此说,非法拘禁

致人死亡,既可以出自故意,也可以出自过失。狭义说认为:因基本的故意行为而发生了超过其故意的加重结果时,刑法规定了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按照此说,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必须有三个条件:(1)行为人对基本

犯罪有故意,但对加重结果无故意。(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3)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可能预见。大多数学者赞成狭义说。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


1. 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2. 故意伤害(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

3. 强奸(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或者(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

4. 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5. 拐卖妇女、儿童(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重伤或者(过失)致使其死亡

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人死亡,虐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7. 抢劫(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8. 非法行医(过失)致使就诊人死亡


9. 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严重”;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以上情形,不再认定为抢夺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

的想象竞合犯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1.客观上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

有直接因果关系。

①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如果发生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也不

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但是,少数犯罪对结果加重犯的对象有特殊要求。

②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

③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有当具有造成加重结果高度危险的基

本行为直接造成了加重结果时,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对基本犯为故意的结果加重犯而言,行为人必须对为基本行为的高度危险性提供基础的事实具有认识。例如,A冲撞B,但B身后是很陡的台阶,B跌倒后抢救

无效死亡,即使A对B的死亡存在过失,但只要甲没有认识到乙身后的台阶,则甲的行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3.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即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遗弃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绑架罪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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