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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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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谈数罪并罚的法律规定与刑期 更新时间:2018/12/10 9:43:50

一、法律上有关数罪并罚的相关法律条文有什么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作出了规定,可以分不判决前数罪并罚、判决后发现新罪名数罪并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不能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

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

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

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有哪些原则

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四种:

1.并科原则,又叫相加原则。根据“有罪必罚”和“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

2.吸收原则。基于“重刑吸收轻刑”的思想,在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重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以数罪中*重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罪分别宣告的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刑期*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

4.折衷原则,又叫综合原则,即以上述其中一种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辅,而不是单独采取其中某一种并罚原则。

三、数罪并罚的*刑期是多长

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是指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有数罪,除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刑罚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能

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能超过二十年。由此可知,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三种具体规定:

1、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如:拐卖妇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强奸妇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绍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该罪犯的数刑中总和刑期为十九年,决定执行的刑期

为十九年以下,数罪中*刑期为九年,该犯的实际执行期应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期。

3、数罪并罚管制*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年。这是数罪并罚*执行刑期的规定,如数罪都被判处管制,总和管制达到五年,但*执行刑期不超过三年,也就是说*执行三年管制。

另外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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