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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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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谈隐瞒债务部分清偿的事实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更新时间:2018/12/10 9:55:11

一、隐瞒债务部分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按照文义解释的规则,债务全部清偿和债务部分清偿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其所规制的行为范围亦有明显区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

解释)*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隐瞒债务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说明法律禁止的只有在债务全部清偿的情况下,行为人才不得再提起民事诉讼。

(二)按照目的解释的规则,该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其原因是在债务全部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在法律上归于消灭,即便提起诉讼,诉讼

请求也不会得到支持。这种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是对诉讼秩序的侵害,因此司法解释才将这种行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而在隐瞒部分债务已经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存在的,债权人依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债权,用通俗的话说,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是“你没有权利要”,而本案的情形是“你有权利要,但要多

了”,这两者显然是不同的。

司法解释出台后,*人民法院刑四庭负责人对该解释进行了解读,并形成《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文,文中讲到:虚假诉讼犯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的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

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如果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构成犯罪的,可以以伪造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该解读的观点,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是虚假诉讼的核心行为,即只有行为人捏造的是原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才能被认定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二、隐瞒债务部分清偿的诉讼行为属于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但不属于虚假的诉讼行为
对于隐瞒债务部分已经清偿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笔者认为这至多是一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和虚假的诉讼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对于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可以采用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予以惩罚,但

如果要将其上升为虚假的诉讼行为,显然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立法精神相悖。
 
三、要注意区分不当的诉讼请求和虚假的诉讼请求
大量的实践行为证明,不当的诉讼请求并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例,实践中大量存在农村户口的受害人为了获得高额赔偿金而虚构自己为城镇户口的情况,法院的处理方式一般是对超出部分

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再比如劳动争议案件中,也经常存在劳动者为拿到高额补偿金而伪造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认为凡是和实际情况不符的诉讼都是虚假诉讼的话,大量的交通事故和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都要被以

虚假诉讼罪追究责任,这显然是不妥的(构成其它犯罪的在此不做讨论)。合理的解释是,在上述案件中,行为人有权提出诉讼请求,若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实际受到的损失有差距的,法院驳回多出部分的诉请即可。

实践中,要警惕一律把事实中存在“假”的诉讼当做犯罪来处理的情况,这和常情不符,也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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