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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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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谈诈骗罪无罪辩护策略 更新时间:2018/12/23 15:27:28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实施欺骗行为,欺骗行为致

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基于这种欺骗行为而取得财产。

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成立诈骗罪的法定主观构成要件。司法实务中,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单纯地根据损失结果就进行客观归罪,应当根据案件具

体情况具体分析。尤其是对于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借款不能返还的,不能当然地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另外,实务中诈骗罪是与经济纠纷、民事欺诈混同的高发罪名,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形屡有发生。如何针对诈骗罪进行无罪辩护,通过理解*的诈骗罪无罪案例、把握当事人“无罪”的核心辩点将至关重要。

一、行为人不具备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的无罪判决

(一)隐瞒已订立婚约的事实,与他人恋爱结婚并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诈骗罪中的隐瞒真相行为,因此行为人不具备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二)行为人挪用货款的行为属于资金周转的一种方式,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不属于刑法上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三)行为人使用无效的房照获得国家拆迁补偿款,但补偿款的取得并非拆迁指挥部对事实认识上的错误而支付的,此款的支付与行为人办理房照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无罪辩护
二、行为人不具有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的无罪判决

(一)尽管行为人通过实施欺骗行为取得相对人的财产,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二)即使存在借新还旧、协议离婚分财产以及外逃的行为亦能排除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借款主要用于归还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旧债,且行为人不存在逃避债务、拒绝还款的故意,故不构成诈骗

罪。

(三)行为人与相对人交易网络虚拟账号,行为人收取款项后曾试图协助相对人找回账号密码并提出可以退款的事实能够推知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罪的主观故意。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一)行为人被指控提供了虚假的土地承包合同并获得国家安置补偿款,因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合同系伪造和行为人明知合同虚假及其名下没有应获得补偿土地,进而无法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二)证明受害人因行为人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的关键证据缺失,使得本案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依据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三)公诉机关指控行为人骗取财物后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随意挥霍借款,以此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证明前述事实的证据不足,依据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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