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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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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谈合同诈骗无罪辩护要点合集 更新时间:2018/12/23 15:28:35

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刑法理论认为成立合同诈骗罪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

真相的行为,而且是对关键事实进行虚构或隐瞒,从而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达到较大以上标准;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众所周知,合同行为是日常生活和生产交易中*为常见的法律行为;一旦出现一方违约,在无法顺利挽回损失的情况下,守约方往往会以“被害人”身份自居,以违约方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寻求刑事手段快速解决纠纷

。这就使得合同诈骗罪成为了实务中频发的犯罪之一,因此明确区分民事违约、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界限,将是防止错误定罪、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


合同诈骗无罪辩护要点如下:


一、行为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的无罪判决

(一)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提供了真实的、客观存在的财产进行抵押,并经过相对人的同意,不能证明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二)在正常借款业务当中,转移抵押财产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帮助转移抵押财产的行为亦不符合。

(三)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实施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行为,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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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的无罪判决

(一)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其主观上没有与他人共同诈骗的意思联络和主观故意,故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虽然被告单位实施了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但基于双方协议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不能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其行为

尚不构成刑事诈骗行为。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一)行为人在交易中能够获得提成或好处费,而在案证据无法排除行为人截留交易款项主观上是为了获得提成或好处费,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的目的证据不足。

(二)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单位不能或不再履行合同。被告单位收取合同履行保证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并未用于非法活动或个人支出,在资金链断裂后亦愿意通过民事调解方式退还保证金,因此认定被告

单位对保证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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