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情形: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
1.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仅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单罪管制是3个月至2年,数罪并罚管制可以超过2年达到3年;(3-2-3)
单罪拘役是1个月至6个月,数罪并罚拘役超过6个月达到1年;(1-6-1)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不超过20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不能超过25年。
3.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仅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注意】累犯的起算时间以有期徒刑执行完毕起算,而不是从拘役、管制执行完毕起算。
4.对判有附加刑的,原则上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5.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在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或前后犯罪相隔时间很长不宜作为一罪的从重情节或法定刑升格的时,应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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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漏罪情形:判决宣告后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应当按照70条“先并后减”
1.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以前,原判决只针对其中部分犯罪作出判决,对另一部分犯罪没有判决。
2.不管漏罪与原判决宣告的罪是否性质相同原则上均应并罚。
3.将新发现的漏罪定罪量刑,按照69条实行并罚后,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三)新罪情形:判决宣告后,执行完毕前,犯罪人又犯新罪的,按照71条“先减后并”。
1.犯罪人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不管犯罪性质是否相同。
2.将新罪定罪量刑,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69条进行并罚。
3.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所决定的刑期以内。
4.先减后并的结果重于先并后减的结果。实际执行的起点刑提高,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数罪并罚法定*刑的限制。根本原因在于新罪比漏罪的主观恶性更大,更值得严厉惩罚。
(四)混合情形
1.如果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并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则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根据70条先并后减进行并罚;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后的刑罚还没有执行的刑期,根据71条先减后并的方
法进行并罚。
2.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注意】
(1)如果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犯罪人又犯罪的,不属于数罪并罚的情形,而属于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
(2)如果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犯罪人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的,如果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单独定罪量刑,不属于数罪并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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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简明公式
符号注释:A(已审罪);L(漏罪);X(新罪);n(已执行刑);A2>A1
(1)简单并罚:A1并A2=A2~(A1+A2)(第69条)
(2)发现漏罪(先并后减):A并L-n(第70条)
(3)犯有新罪(先减后并):(A-n)并X(第71条)
(4)多罪并罚:
多个漏罪:A并(L1并L2)-n
多个新罪:(A-n)并(X1并X2)
既有漏罪又有新罪:(A并L-n)并X
【小结】数罪并罚
复杂并罚,先写公式后计算。①发现漏罪,先并后减;犯有新罪,先减后并。②多个漏罪、多个新罪,先并同类。③既有漏罪又有新罪,先处理漏罪后处理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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