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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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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18/12/24 14:24:41

1、向侦查机关提交委托手续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在亲友被拘留的*时间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及时提交委托手续,侦查机关知道律师介入后将避免非合法手段办理案件;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目前的基本情况,可以有的放矢地准备辩护方案和应

对措施,使案件避免失控。
2、会见当事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会见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一是让当事人知道自己并非孤立无援,体验到亲人的关系和不放弃,从而坚定其积极维护诉讼权益的信心;其二是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讲解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在不违

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能够*地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其三是告知当事人在审讯过程中所享有的回避及拒绝签字等诉讼权利;其四是告知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的法定酌定情节,疑罪从无从轻的理论知识,为争取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无罪、罪轻建立基础。
3. 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
刑讯逼供等情况仍时有发生。在亲友无法见到当事人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便成为了当事人向外传达侦查机关违法办案信息的*途径。辩护律师了解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形成对侦

查机关的监督压力,使侦查机关必须依法办案,也直接、间接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与利益。
4.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在了解案情、会见当事人以后,根据案件情况和专业的判断,制定刑事辩护方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通过申请取保候审,使当事人解除羁押状态,减轻其心理和生理压力,同时通

过申请取保候审,反映案件情况有利于当事人的理由和依据,提供给侦查机关多角度地了解该案,避免造成冤案。

上海刑事律师 5. 提出专业法律意见
辩护律师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辩护律师通过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的情况,帮助侦查机关全面全局地办理案件,争取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或者撤案。
辩护律师依法向检察院提出无逮捕必要的法律意见。在侦查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七日内,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前

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所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6.收集无罪的证据材料供侦察机关参考
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可以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并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7、刑事辩护人性化内容及措施
刑事案件作为对自由和生命的处罚,其法律后果往往具有一次性,紧迫性,不可逆转性等特点,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意义极为重大,这就决定了刑事辩护业务与其他律师业务相比,人性化要求更为突出,决定了刑事

辩护应以人性化服务为根本归宿。人性化的核心内容即为“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做好人性化服务,关键是做好“三个把握”和“三个避免”。“三个把握”指时刻把握当事人(和委托人)的想法及

预期;把握案件进展;把握证据内容及分析结论。与此相对应,“三个避免”指要避免与当事人想法产生严重冲突;避免不及时跟踪案情,对案件进程的了解严重晚于当事人;避免回答当事人问题时语焉不详、不置

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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