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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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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如何做好黄金37日内的捕前辩护 更新时间:2018/12/26 9:42:39

01
做好首次会见,最大程度地了解案情是捕前辩护的基础

在案件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侦查阶段,辩护人了解案情的重要渠道是会见和自行调查,通过会见向委托人了解案情则是最直接和最高效的渠道,而鉴于批捕前的辩护时间宝贵,所以必须在首次会见时最大程度地了解涉

案情况以确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日程。

通过总结不捕案件和已捕案件发现,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的前提是辩方与侦查、检察机关对于涉案事实不存在重大分歧和争议,如果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确认的事实不能得到侦查机关、批捕机关的认可,很容易引起

侦查、检察机关反感,对方会认为律师只是听信委托人一面之词,对律师主张的法律意见自然也难认同,更重要的是,说明侦查机关与委托人在事实方面存在争议,案件事实尚未查明,一般侦查机关不敢冒险取保或

释放。

记得我们曾经办过一个案子,据委托人称其未参与,我们遂向公安机关提出释放的法律意见,但当侦查机关告诉我们,你们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事实很片面,一听这话那自然就取保没戏了。
                  
02
做好事实甄别和验证,首次会见后,辩护人应客观地对委托人陈述的事实进行甄别和验证。

 

首次会见后,经办人必须对委托人陈述的事实进行仔细甄别,有必要时还要做补充调查和验证。

                   
03
出具书面的内部案件分析报告(法纳用的是会见报告),对案件进行仔细深入的法律论证和分析

刑拘后37日内,侦辩双方的信息极为失衡,侦查阶段的辩护对于辩护人来说是把双刃剑,在不了解侦查情况时,很容易弄巧成拙,所以在出具法律意见前,办案团队应该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这种分析不仅包括对

委托人有利的点,更要包括对委托人不利的点,很多不利的点正是经办机关的担忧,如果想取得良好效果,应尽量排除这些障碍,解除经办机关的担忧。

一般来说,书面的案件分析报告起码应该包括几部分:1)案件事实归纳和提炼;2)法律分析,包括有利点和不利点;3)大数据实证分析;4)辩护方案和策略;5)工作计划。

为何要用书面的报告呢?口头分析容易理所当然,易粗放,而书面报告白纸黑字,一旦分析不周全,日后可都是证据,这种方式督促经办律师自然而然就得精细化办案,挖掘全部的可能性。

                   
04
捕前无罪辩护,辩护人应在积极主动调查事实,督促侦查机关第一时间内查明事实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自证无罪的义务,只要侦查机关秉公执法,最终总是要放人的。但是对于捕前的无罪辩护,辩护目标不能局限于释放,而是最快释放。

如果确定37日内的捕前辩护为无罪辩护方案,辩护人应该竭尽全力地督促侦查机关尽快查明事实,有必要时,还要主动调查事实,毕竟早一日水落石出,委托人就多一天自由。

                   
05
与经办机关的沟通,追求书面+电话沟通+当面沟通三管齐下

证据调查、案件分析做了那么多,关键是得让经办机关听到并采信才有意义。而37日内的捕前辩护,与经办人的直接沟通是捕前辩护中最难的工作,靠人品和运气。

本律师总结出37日内捕前辩护的沟通技巧如下:

1) 书面法律意见必不可少

刑拘后15日左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刑拘后20-25日内提交无罪释放法律意见或取保候审法律意见(申请书);
呈捕后第1日提交不捕法律意见书最佳,不迟于第4日;

2) 电话沟通则应不放过任何一次机会 

电话沟通除重复法律意见外,更要多做些非正式的交流、例如涉案原因、背景、委托人日常表现、人品、社会危害性等非法律事实,让经办人对委托人有更立体的了解,并且尽量地让侦查机关也讲讲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当然,一般是不会讲的哈哈哈)

3) 要拼了命也要面见批捕检察官

检察官不是申请就会接受面见,主要取决于2个因素,1) 检察官个人认为是否有必要;  2)检察官是否有空;(其实,最重要的刷颜值哈哈哈)

最佳的约见时间为呈捕后3-4日,检察官基本已对案件有所了解,可以有针对性的沟通;太晚则会错过时机。

如果检察官执意不肯约见,也就不要勉强,就把法律意见书写好,电话确认对方已经收到并清晰法律意见即可。我们也遇见过检察官执意不见,但最后不捕的案子。

一切沟通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让经办机关有效地听取意见,只要意见得到有效听取,也不必执意具体的方式,适当照顾对方的体验也是极为必要的。

精细化刑辩已是不可逆变的趋势,如果要想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必须尊重每个阶段的特点并作出针对性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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