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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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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非法拘禁罪的辩护与量刑 更新时间:2019/1/2 9:14:04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

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二】客体要件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三】主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

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

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四】客观要件
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

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

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

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

,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

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五】本罪的注意事项
索债型非法拘禁
刑法第二八三十八条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照非法拘禁处罚。这里的债务可以是合法的债务也可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

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刑事责任和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非法拘禁罪规定了三个刑级。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

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

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伤害后果等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每增加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每增加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

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时间每增加二十四小时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

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非法拘禁他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3)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因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手段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因素,次数可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相应的刑罚量。
    (1)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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