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网--专业领域法律服务  行业动态 | 联系我们
上海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手机:13585713918
律师简介更多>>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您的位置: > 上海刑事律师网 > 常见罪名 > 虚假广告罪
虚假广告罪 更新时间:2019/1/4 10:42:30

虚假广告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章中的罪名。刑法条文中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纳君曾对该章涉及罪名的相关立案追诉标准进行过整理统计(详见→扰乱市场秩序罪立案追诉标准)。

从图中可以看到,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如何判断给出了明确的标准。但是本罪的行为特点即罪状规定非常笼统,即“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出虚假宣传”。但是这个虚假宣传如何界定,与其他虚构事实的

诈骗行为如何区分,并未明确。法纳君通过案例,尝试按照本罪构成主体作为切入点,进行归纳总结。

1
广告主(即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构成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构成本罪,罪状集中表现为利用广告媒体故意夸大代售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效果、产量等;或者虚假承诺回收、利润、售后服务;或者虚构或者夸大销售量、获奖荣誉等等。本罪区别于诈骗罪的根本在

于本罪中广告主本身确实有真实的正规的待售商品或者服务,虽然采取了虚构夸大的手段,其目的是促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 而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案例一:田某甲虚构广告案(2018)鄂0921刑初70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田某甲,系湖北中美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经理。田某甲授意公司员工委托广告公司拍摄公司宣传片。在宣传片中故意夸大产品性能、质量、产量虚假承诺回收、

利润、售后服务等,将宣传片先后在四川卫视、山东卫视、中央教育频道等电视台播出。后又设计制作该公司网站和宣传册,称该公司是“与国营武汉供销总社合作,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体育设备有限公司

,公司占地132000平方米,是华中最大的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产品远销东南亚及中东国家”,夸大产品质量、性能等。该宣传片与事实严重不符,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致使全国各地34明受害人看到电视后前来洽谈业

务,货值高达601.28万元。同时造成客户赵龙(四川宜宾人)雇请的工人李福荣九级伤残、赵仕刚(四川梓潼人)雇请的工人罗涛八级伤残。导致上述受害人赴省、赴京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作为湖北凯胶龙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判处田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20000元

案例二:广元市新程实业有限公司、毛某某等人虚假广告罪案(2014)广利州刑初字第372号

基本案情:2011年4月8日,广元市新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程公司”)总经理毛某某与亚泰公司经理梁某某共同委托晶石公司杨某某,对由新程公司开发、亚泰公司承建的江南星城A栋1-3层营业房进行全程

营销。

三方商议制定了以冒用赛博数码广场名义进行宣传,由梁某某与杨某某成立的广元市赛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购房户强制性签订委托经营协议,要求售后包租12年和承诺满5年可回购的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的销售

方案后,于2011年5月,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由新程公司提供销售场地和售房手续,亚泰公司提供收款人员,晶石公司负责市场宣传和组织销售人员,江南星城A栋1-3层营业房开始以内部申购协议收

取诚意金的方式,通过报纸、传单等形式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和销售。至2012年7月,江南星城A栋1-3层营业房全部销售完成,实现销售额人民币69844184元,收取购房户诚意金现金47172908元。

公诉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出起诉,但开庭时出庭公诉人认为如果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但被告人杨某某向消费者虚假宣传要引进知名品牌“赛博数码”专业广场,诱使消费者购买营业房,非法获

取利润80万元,其行为还构成虚假广告罪,其他被告人与杨某某共谋虚假广告宣传,属于共同犯罪,也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并且符合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

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该罪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属于融资行为,该行为中资金提供者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并无实质意义的商品或者服务作为对价,而商品交易

活动也向社会公开出售商品获取资金,但购买者支付价款可获得商品或者服务作为对价,因此,审查被告人的销售行为的真实内容或主要目的成为本案焦点。

“江南星城”作为新程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系合法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新程公司将部分房屋交承建单位抵偿工程款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禁止性规定;为尽

快将房屋变现,新程公司、亚泰公司委托具有合法销售商品房资格的第三方晶石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妥。

被告人杨某某作为晶石公司和赛博公司两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向购房户承诺包租、回购房屋的方式吸引购房户本无违法之处,但其主观上确有虚构知名企业进入销售楼盘经商的故意,具有欺诈行为

,但其主要原因是想吸引顾客,实现销售任务。被告人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属于真实的房产销售行为,没有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其行为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

证据,本院予以采纳,但指控事实中对销售金额定性为非法吸收购房户现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广告发布者为使房屋尽快销售和高价销售,虚构“富士康”公司名下的“赛博数码广场”要进入销售楼盘的事实,向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诱使购房者购房,客观上导致消费者信以为真而购房,至今购房后一直无法

实现商业目的,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出现了购房者上访等社会不良后果,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虚假广告罪。

2
广告经营者构成虚假广告罪

广告经营者即广告制作、广告策划或广告中介等公司,未按规定审核广告的真实性,发布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本罪。而广告经营者构成本罪也较为常见。对于广告主委托制作或发布的广告内容,广告经营者

有义务核实广告主的工商资料、经营资质等,如果广告内容涉及特许经营的,比如药品等,广告经营者还需审核特许经营资质等资料。

实践中,广告主利用虚假广告可能实施诈骗、销售假药、或者其他伪劣产品等行为。只要广告经营者未与广告主共谋实施诈骗或上述犯罪行为,广告经营者虽然客观实施了一定的帮助行为,但仍仅构成虚假广告罪,

而不构成诈骗、销售假药等罪的共犯。

案列三:“瑞兆麟公司”相关负责人涉嫌虚假广告罪案(2016)豫1303刑初字420号、(2017)苏0813刑初294号

基本案情:2011年3月31日,被告人曹某甲和李生科在北京市房山区注册成立北京市瑞兆麟网络广告公司,主要经营广告发布的中介服务。

2013年初至2014年9月份,徐某甲、刘某丙(二人已判刑)通过该公司业务员曹某乙(另案处理)发布虚假的“消渴安胶囊”药品广告,曹某甲为了公司获得利益,未严格按照广告法关于药品广告审查的规定对徐提供

的药品广告进行审查,致使该公司通过手机凤凰网发布徐某甲提供的虚假“消渴安胶囊”药品广告,导致全国数千名糖尿病患者通过手机凤凰网宣传广告上所留的电话向徐某甲购买了假药。经司法鉴定,经营期间徐

某甲、刘某丙销售假药的销售收入为2920139.31元;经营期间徐某甲、刘某丙为销售药品支付的广告费为1513003.50元。

2013年年底至2014年10月期间,罗某1(已判刑)通过瑞兆麟公司业务员被告人仇某发布虚假的“风湿骨痛胶囊”药品广告。被告人曹某某、仇某为了获取利益,未严格按照广告法关于药品广告审查的规定对罗某1提

供的药品广告进行审查,致使该药品广告通过手机凤凰网等网络平台予以发布,导致罗某1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的虚假广告向数千人销售假冒的“风湿骨痛胶囊”药品,销售收入达500余万元。瑞兆麟公司从中收取罗某1

支付的广告费用150余万元。

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14日期间,许某甲、聂某(二人已判刑)等人利用网络广告平台冒用多家担保、金融公司的名义发布虚假的办理信用卡广告业务进行大量诈骗犯罪活动,其中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徐、聂等

人利用北京市瑞兆麟网络文化传播公司业务员白金晶(已判刑)向网络广告平台发布大量的诈骗广告信息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曹某甲未严格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对徐、聂提供的办理信用卡广告进行审查,至案发

,该诈骗团伙共利用虚假的办理信用卡广告涉嫌诈骗200多名被害人,已查实6起犯罪事实,徐、聂等人21次向该公司支付广告费175753.73元。

这个系列案件中,瑞兆麟公司涉及发布了三个虚假广告,分别是“消渴安胶囊”、“风湿骨痛胶囊”和虚假信用卡办理广告。上述三则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分别被认定构成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和诈骗罪。但瑞兆

麟网络广告公司负责人曹某甲未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对接受的业务进行审查,致使他人利用其公司发布网络广告信息对产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

3
广告发布者构成虚假广告罪

广告发布者一般是指媒体所有者,常见广告发布者主要是平面纸媒、电视媒体、网络媒体等,包括机构媒体和自媒体。在公布的虚假广告罪判决文书中,广告发布者作为被告人的案例几乎没有。根据法纳君的了解,

实践中广告经营者成为广告发布者刑事风险的主要防火墙。

不过,法纳君找到一则公众号运营者构成虚假广告罪的案例。这也让法纳君后背一凉,还好没有随便接受公号广告投放。各位公号主们,也请提高警惕啦。

案件四: “乌审微生活”公号主构成虚假广告罪案(2016)内0626刑初230号

基本案情:2015年8月30日,"乌审微生活"微信平台管理者、法人张某某通过"榆林通"工作人员惠某某接收到一条网络兼职广告,在收取惠某某广告费9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8月30日将该广告推至"乌审微生

活"平台。当日"乌审微生活"关注人员曹某某与该条广告里的QQ号聊天,对方以刷单返现金和佣金的方式骗取曹某某信任,使曹某某打开其发来的商品链接并用支付宝付款刷单,曹某某按链接提示进行操作,先后刷单

18次,对方初第一次返还本金及佣金共125元外,其余17次均为返还其本金及佣金,致使"乌审微生活"关注人员曹某某受骗,损失18.8265万元。

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对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虚假广告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上海刑事律师 王国强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律师简介 | 刑法知识 | 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刑罚种类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