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执罪案件定罪需要收集的证据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申请执行人可针对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行为提起自诉,但实务中普遍仍由法院在执行中认为被执行人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即走公诉程序。但
无论是自诉程序还是公诉程序,证明被执行人是否够拒执罪仍需从主体身份证明、有能力执行的证明及拒不执行行为的证明等角度收集证据。
(一)有关涉嫌拒执罪的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主体身份信息的材料;
2、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材料;
3、有履行能力的材料;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执行的材料;
(二)被执行人、担保人具有执行能力的证据包括:
1.被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向法院申报的财产情况材料;
2.人民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情况而出具的搜查令及查实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情况的相关书证;
3.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不动产(含车辆、船舶、飞行器等)及动产(如存款、工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股权等)的通知书、回执及情况反馈材料;
4.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而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公告,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查封笔录及查封现场、物品照片等;
5.财产被转让、出售、出租取得收益的证明材料;
6.其他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具有执行能力的证据。
(三)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的证据包括:
1、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预警催告书或督促履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2、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故意毁损财产等行为的证据,如财产转让、出租合同、过户登记;
3、银行存款查询记录、交易记录;
4、相关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书面材料;
5、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相关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材料;
6、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他人串通,采取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相关调查笔录、证人证言、裁判文书、调解书、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等;
7、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妨害执行的相关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材料;
8、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抗拒执行的现场工作记录、录像、执行日志等;
9、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因妨害执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明材料,如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等;
10、其他可以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执行”的证据。
(四)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之主观故意的推定的证据:
1、载有执行义务内容的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可认定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知道其具有履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
2、一审判决被执行人败诉的判决书依法送达后,在之后的审判执行程序中拒不出庭、拒不应诉的;
3、在诉讼程序中曾书面确认送达地址并经法院工作人员依此送达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通知书,即使被执行人表示未收到相应文书,但可推定被执行人知道其具有履行义务;
4、被执行人在诉讼中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者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方式躲避送达的,其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提交的书面材料、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
其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往上述地址发出生效法律文书或执行通知书,即使被执行人表示未收到相应文书,但可推定被执行人知道其具有履行义务;
5、其他可以推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主观故意的情形。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等未收到相应法律文书的,应视为其不具有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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