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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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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虚构提高信用卡额度盗刷诈骗 更新时间:2019/1/7 10:53:26

犯罪嫌疑人王某自2017年8月份以来,采取虚构提高信用卡额度、领取皮箱等手段,骗取孟某某、王某某、康某、曾某某、燕某的信用卡,共刷取资金十六万七千余元,自行偿还一万九千元,案发后王某家属帮助偿还

全部赃款,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犯罪嫌疑人王某此前为某银行的员工,因欠钱未及时归还,因害怕,便有了侵占客户信用卡的想法。2017年来,王某利用此前去沛县某小学办公室的经历,告知此前办理信用卡的客户,采取虚构领取皮箱,隐瞒激活

信用卡,趁受害人不注意,盗刷她们信用卡。同样受害的还有一些开店的私人店主。

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退还全部赃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江苏沛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鉴于被告人王某有坦白情节,退还全部赃款,沛县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官说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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