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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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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审查批捕前的刑事辩护应该怎么做 更新时间:2019/1/8 13:34:02

律师在审查批捕前的辩护工作,其实并不特殊,但是因为在这一阶段,由于时间紧迫、案件材料缺少等因素,可能有其固有的特征。
律师会见——尽可能快、尽可能多、尽可能有目的性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已基本不再是难题,律师凭借三证,除了三类案件,其他都能够正常会见。审查批捕前的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是基础工作之一,但也是关键性的工作。
会见在整个刑事案件都需要,但是审查逮捕之前的会见,对于律师的要求可能有所区别:
*、尽可能快地去会见

由于审查批捕前*多只有37天,因此刑事律师要尽可能快地去会见当事人,*次会见一定要做详细的会见笔录,对于案件的起因经过做一个记录,同时把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及疑点记录清楚。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刑

事拘留后,侦查机关会对他做*份笔录,甚至多份笔录,律师在*时间介入后,大概能够判断出侦查机关的指控的方向,这个时候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辩解,做出相关的判断。
第二、尽可能多地去会见

由于审查批捕前的37天,对于侦查部门而言,也是时间紧迫,他们需要在报送检察院批捕前,搜集证据,尽可能的让犯罪嫌疑人认罪,因此在这段时间内,侦查机关也会多次去会见犯罪嫌疑人。作为辩护律师,*能够

在每一次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后,都去了解下侦查机关讯问内容,是否有新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如何辩解等等。如果实在做不到,*在拘留的30天内,保持每个礼拜去一次的习惯,及时沟通,及时反馈。
第三、尽可能带着目的去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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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的会见必须要区分一般生活律师的会见,我们提倡在审查逮捕前尽快、多次地会见,其实并不提倡重复劳动。这个阶段的会见,除了*次外,*每一次去都是有目的性地去,有目的性地出来,比如犯罪嫌疑人

提出了某一个辩解,需要其亲属提供相应的书证,下次会见的时候就需要把相关证据搜集好,到会见室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对,沟通。一个有价值的会见,绝不仅仅是帮助家属“探望”亲人,更要达成了解案情、分

析案情、法律咨询以及提出法律建议等重要目的。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律师会见结束后,要主动与侦查机关联系,与承办人沟通,向其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可以向其侧面了解、核实犯罪嫌疑人陈述的关于其主动供述所涉嫌罪名的其他证据情况。此时为当事人

争取取保候审的机会,不仅可以防范刑讯逼供及诱供等非法取证的发生,还可以更方便地向当事人了解案情,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防止证据因时间等原因而丢失,发现当事人无罪时还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

件。

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提交不批准逮捕意见书
《刑事诉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为了*地维护好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要以积极的姿态要主动参与到审查逮捕程序中来,应当依据你所了解案件的情况主动向检察院提交不批准逮捕的意见,而不是被动等待负责审查逮捕的承办检察官主动

听取你的意见。
另外,笔者建议向审查批捕的检察官递交律师意见,*当面提交,当面沟通。当面提交律师意见的效果远比电话沟通、书面材料要好很多,因为面对面的沟通会让承办人更为重视,也更容易吸收律师提出的意见,另外

对于案件信息的了解会更充分。

向检察院驻守检察官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

知人民检察院。”
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彰显了我国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其目的就是在整个诉讼过程贯穿“少捕慎捕”的思想,解决“一捕到底”的困境。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辩护律师在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逮捕后仍可通过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来发挥辩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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