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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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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如何区分走私毒品与运输毒品罪 更新时间:2019/1/17 9:48:39

走私毒品与运输毒品在我国刑法典中共用一个法条,属于选择性罪名。在行为方式上,有相似交叉之处,走私在语义上也包含运输、携带的过程,属于特殊的运输,因走私侵犯的是双重法益,即社会安全的管理秩序(毒品危害)和出入境管理秩序。基于法益的不同,法律另行规定了走私毒品罪加以规制。

走私是指专门针对国内外的携带、邮寄、传递行为,一般发生于机场、港口、码头等出入境边界,而运输则仅限于国内的携带、邮寄、传递行为。而无论是走私还是运输,都存在时空上的延续,这种延续有可能影响定性。本文将通过以下案例,解析走私与运输毒品的“纠缠”。

01
行为人从国外携带毒品偷渡入境时未被查获,在国内继续运输的,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案例:(2018)陕0922刑初80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吞食55粒毒品(经检验,含海洛因成分)后,从缅甸偷渡进入我国境内云南省,并欲送往西安市。入境后,李某因身体原因,在云南大理机场附近的洗手间内将23粒毒品(净重149.635克)排出,用塑料袋包装后扔至机场停车场的花坛内。李某当日继续乘坐飞机前往西安,在宾馆内等待下线贩毒人员时,将剩余32粒毒品(198.87克)排出体外,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李某被抓获后,交代了先前已排出的23粒毒品的下落,该部分毒品已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诉机关指控:走私毒品罪

法院认定:运输毒品罪

裁判理由: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越中缅边境。虽然李某供述称其到过缅甸,但李某是第一次运毒,对于缅甸该地点的判断来源于他人告知,故该供述真实性无法确认。

02
行为人从国外携带毒品入境,在离边境线较近的地方被查获,可认定为走私毒品罪。

案例:(2015)保中刑初字第208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蔡某于2015年3月1日21时许,携带毒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行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腾冲县猴桥镇黑泥塘至中缅边境风吹丫口便道距边境线约3公里处时,被在此执行任务的中国人民解放军77337部队官兵抓获,当场查获毒品鸦片3砣,经称量,鸦片净重1320克。

公诉机关指控:运输毒品罪

法院认定:走私毒品罪

仅从上述查明事实的表述中,无法得知蔡某是从国外携带的毒品,但在法院认为部分,有证据证实蔡某是从缅甸携带毒品入境,因此认定构成走私毒品罪。

03
运输出国的,出境前的运输行为可单独评价,定走私、运输罪。

案例:(2016)粤03刑初104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黎某携带冰毒2970克,搭乘从深圳市某公司租赁的香港牌照商务车从深圳锦渡口岸出境,在安检时被海关查获。

公诉机关指控:走私毒品罪

法院认定:走私、运输毒品罪

裁判理由:被告人黎某对同一宗毒品还实施了运输行为,其行为亦构成运输毒品罪。

04
运输进境的,入境后的运输行为不另行评价,仅定为走私毒品罪。

案例:(2011)穗中法刑一初字第6号

基本案情:黎某波、冯某彬按照同案人吴某正的指示,将从哥斯达黎加走私到我国佛山的毒品进行藏匿后,在取出毒品时被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走私、运输毒品罪

法院认定:走私毒品罪

裁判理由:被告人黎某波、冯某彬运输毒品的行为是走私毒品行为的延续,应认定为走私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故此罪名本院不予支持。

05
行为人欲携带毒品运到国外,在等待办理登机手续的过程中被查获,认定为走私毒品(未遂)。

案例:(2013)虹刑初字第937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陆某通过托运的方式将873.59克氯胺酮运至澳大利亚墨尔本,在机场等待办理托运手续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公诉机关指控:运输毒品罪

法院认定:走私毒品罪(未遂)

裁判理由:被告人陆某于案发当日携带藏匿在行李箱中的毒品至本市浦东国际机场,欲搭乘其已购买机票的港龙航空公司KA805号航班出境至香港,其主观上具有将毒品携带出边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携带毒品至机场并欲搭乘航班至香港的行为,陆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走私毒品罪的主、客观要件,应以该罪定性。被告人陆某在等候办理登机手续、托运手续时被查获,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属未遂。

关于走私毒品与运输毒品的既未遂问题,仅有上海和天津两地作出了界定,其中,上海认为,走私入境的,以进入我国(边)境线内即为本罪的既遂,而不问是否通过海关检查;走私出境的,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已将毒品带至运输出境的动态过程即为本罪的既遂,而不问是否成功出境。

那么,依据上海市的界定,等待办理登机、托运手续的过程,不属于运输出境的动态过程,而是在交付托运时,才能视为走私毒品出境的既遂。

而运输毒品区分两种情形:第一,长途贩运的,以实施了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使用交通工具的行为为既遂,不问是否到达目的地。第二,短途行走或运送的,以贩卖为目的、且尚未进入交易环节的(即未与购毒者见面着手交易行为)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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