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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其他危险方式”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19/1/24 8:56:02

在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中,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兜底罪名。虽为兜底罪名,但不能成为“口袋罪名”。也就是说,本罪名需要规制的是,在本章内除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式。

这个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并非单纯的造成了一些人的心理恐慌或者其他轻微后果,而必须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相当的危害性。而且其他危险方式必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并且形成一种必然性、现实性、紧迫性的具体危险。

由于刑法条文对于“其他危险方式”并未明确列举,因此司法实践中必须依靠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法律适用问题。由于互联网加速信息的传播,一些涉及群体利益的事件被媒体传播扩大,现实中会出现对“其他危险方式”做扩大解释的趋势。

比如在给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程度威胁的偷盗井盖、破坏高速公路隔离设施等行为,原来多以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罪名处理,但有些却听从民众的呼声按照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法纳君搜索了广东省“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用案例方式归纳本罪中“以其他危险方式”的具体行为方式。

01驾驶机动车冲撞人群

广东省“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289个有效案例,其中有103宗案件行为人实施的“其他危险方式”就是驾驶机动车冲撞人群,占本罪总数的35%。

而这一类型案件又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原因、行为目的分成以下几类:

01
醉酒驾驶冲撞人群

程志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案号:(2018)粤0607刑初78号

被告人程某成与他人在酒吧门外发生争执,后不顾车前有多人的情况下,驾驶汽车向与其发生争执的人群冲撞。后没有驾车离开现场,而是在路口斑马线位置掉头再次冲向人群,来回企图冲撞人群直到被逼停。期间,造成了被害人李某1、梁某、陆某1受到不同程度损伤。经鉴定,陆某1、李某1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最终认定程某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02
交通肇事后逃逸冲撞人群

钟世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案号:(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3号

被告人钟某明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碰撞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黄某甲驾驶并搭载被害人黄某乙的1辆自行车尾部,造成被害人黄某甲死亡、被害人黄某乙轻伤一级及两车损坏。后被告人钟某明驾车逃离上述事故现场,行驶约1公里初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驾驶的1辆自行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死亡及车辆损坏。被告人钟某明再次驾车逃离第二次事故现场时,撞停在该现场以西约200米附近的土坡上无法继续前行,后被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认为钟某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被告人钟某明在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03
吸毒后致幻驾驶冲撞人群

李文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
案号:(2018)粤1802刑初360号

被告人李文思吸食毒品氯胺酮后,驾车搭载陈某2外出,途径清远市清城区大学西路、金某等路段时多次违反交通规则行驶。后驶至清远市清城区交界路口时,被告人李文思驾车与肖某1、陈某1和刘某1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被告人李文思、陈某2受伤,四辆汽车受损,道路交通设施损坏。经鉴定,陈某2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肖某1的车物损失人民币25950元,陈某1的车物损失人民币1100元,刘某1的车物损失人民币25765元。

法院最终认定李文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04
逃避检查监管驾驶冲撞人群

全建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盗窃一案
案号:(2018)粤52刑终180号

被告人全建忠与谭某实施盗窃后驾乘1辆黑色本田牌小轿车逃离现场,途经揭阳市榕城区黄岐山大道和环市北路交汇处时,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巡警大队民警及联防队员布控后进行拦截。此时,该辆小轿车周边车辆和行人众多,全建忠不接受检查,且不顾周边群众和行人安全,驾驶小轿车加速撞向停放在前方的摩托车企图逃走,摩托车被撞倒后卡在小轿车底盘处,全建忠加大油门驾车推动摩托车前行,后撞上停放在路边的白色本田牌小轿车后无法行驶而被迫停下,巡警再次上前拦截并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随后,全建忠打开车门并捡起巡警掉落的伸缩警棍拒捕反抗。当全建忠逃至东阳街道办事处尖石村村道时被巡警及群众抓获。

法院最终认定全建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05
泄愤、报复或赌气驾驶冲撞人群

许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
案号:(2018)粤1881刑初281号

被告人许某驾车与谭某货车乱停发生争吵,双方扭打在一起。后许某被谭某交来的帮手打了一巴掌。被告人许某将车倒至距离天天大排挡门口10多米处后,突然加速向前行驶撞向围观群众,并撞入了为民商店门口摊位,导致被害人袁某1、蓝某1、谭某2、毛某1、马某1、彭某1、谭某1敏等8人被撞伤,为民商店老板谭某3摆放在店门口的货架及货物被撞烂、摩托车被撞坏。经鉴定,有相关财物损失,且造成四人轻伤、两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法院最终认定许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02
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公交车方向盘

日前,多起因抢夺正在行驶的公交车方向盘,或者殴打公交司机造成严重事故被新闻报道。法纳君发现,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型案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案例早有先例,广东省目前就10宗类似案例。

何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案号:(2016)粤03刑终2294号

被告人何某与其母亲一起搭乘长途客运大巴车前来深圳市。期间,何某怀疑其母亲携带的现金被车上乘务人员偷走,遂与乘务人员发生争吵。大巴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广深高速路段时,何某不听劝阻,持一把折叠小刀吵闹,并持刀威逼正在驾驶车辆的戴某停车未果。之后,何某仍不听劝阻,用脚踢车辆的变速器,并用小刀将前来劝阻的钟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钟某所受的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何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

03
点燃(或威胁点燃)煤气瓶(罐)等易燃易爆物

这类点燃(或威胁点燃)易燃易爆物危害公共安全在本罪中也较为常见,广东省共有类似案件33宗,也占总数的11%。而点燃(或威胁点燃)煤气瓶(罐)的案例就有28宗,占该类型案件的85%。

张某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案号:(2017)粤0112刑初1288号

被告人张某武系百世快递公司萝岗水西分部员工。2017年8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武驾驶电动三轮车送快递到广州市黄埔区萝岗街水西路敏捷广场时因入口问题与保安发生争吵,在得知保安欲扣留其电动三轮车时,遂将电动三轮车留在原地独自返回百世快递公司萝岗水西分部,将该分部的一个煤气瓶搬到敏捷广场销售中心并打开瓶阀任煤气泄露长约10分钟,同时手持打火机以点火威胁保安归还其电动三轮车,后被保安控制。

关于本案定性问题,法院作出了详细的分析:由于被告人张某武尚未点燃打火机即被安保人员制服且案发现场没有其他火源,故没有实际起火、爆炸,因此也无法判断被告人张某武是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还是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不宜直接认定为放火罪或爆炸罪。而被告人张某武主观上对危害后果持放任心态,客观上实施了打开煤气阀门并释放一定时间的煤气这一危险行为,足以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应当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04
对人群随意开枪射击

梁超锋、张文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案
案号:(2017)粤0904刑初895号

被告人梁超锋因与杨某4有矛盾,为报复杨某4,其伙同张文强等9人持刀具及枪状物驾驶3辆摩托车寻找杨某4实施报复。后发现杨某4的小车停在其房屋门口,杨某5房屋铁皮棚处有多人在喝茶,误以为杨某4在其中喝茶,被告人张文强停下摩托车,手持自制散弹枪走向人群,并举枪向喝茶的地方开了一枪,后与其他8人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超锋、张文强、张锡斌等人持枪向人群开枪,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二年七个月不等刑期。

05
公共场所自焚

魏锦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
案号:(2013)梅中法刑终字第116号

被告人魏锦清伙同其兄魏锦添携带相关材料和汽油,从广东省东莞市乘车到广州火车站再乘火车进京。抵京后,被告人魏锦清和魏锦添两人乘坐北京市20路公交车,到达北京天安门广场旁边时,被告人魏锦清打开公交车的后车窗户,向外散发材料。随后,又将随身携带的汽油倒在自己身上,并手持打火机,车上的乘客和魏锦添见状呼叫并纷纷下车。备勤特警发现后立即上车制止,被告人魏锦清遂用打火机点燃身上的汽油,特警迅速将被告人魏锦清推拉下车,后在其他民警的协助下将火扑灭,因此造成刘凯、吴庞业及被告人魏锦清身体不同程度烧伤、公交车轻微烧坏的后果。

法院认为魏锦清在营运中的公交车上故意纵火自焚,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由于特警及时处置,才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06
高空坠物

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号:(2017)粤01刑终441号

被告人李某在本市白云区某小区某单位801房,将煤气罐、铁锤、曲线锯、戒纸刀等物随意扔向楼下,致停放在楼下的小型普通客车、小型轿车各1辆均被砸坏。

法院认为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07
冲撞加油站或(威胁)点燃加油枪

余龙、陈佳宏抢劫、抢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案号:(2017)粤19刑终199号

余龙、陈佳宏、管某、申某实施抢劫后,公安人员经侦查后在东莞某加油站对四人实施抓捕并用车辆前后围堵余龙驾驶的小汽车,公安人员向余龙等人表明警察身份并命令其四人下车接受检查。余龙则突然启动正在加油中的小汽车撞开前方一拦截车辆企图驾车逃跑,致使所驾车辆失控撞上1部加油机,并造成汽油泄漏。

法院认为余龙驾驶正在加油中的车辆在加油站以冲撞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财产受损及汽油泄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08
公共场所持刀追砍路人或者泼硫酸等强腐蚀物

魏创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
案号:(2016)粤03刑初45号

被告人魏创兴因琐事产生报复社会念头,伺机选择不特定人作为侵害目标。魏创兴驾驶一辆电动车在深圳市宝安区等地寻找作案目标,先后持西瓜刀将被害人沈某、黄某、代某、韦某头部砍伤。经鉴定,韦某头皮创口,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代某头皮创长9.5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后魏创兴变更作案手法,先后在深圳市宝安区某商场段向被害人詹某、陈某面部泼硫酸,致使其面部、颈部等多处部位严重烧伤。经鉴定,詹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伤残等级五级;陈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面部伤残等级七级、颈部伤残等级九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创兴无视国家法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魏创兴采取向无辜路人持刀砍击和泼硫酸的方式发泄不满情绪,导致被害人严重伤害后果,并造成社会恐慌,量刑时应着重考量。最后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09
随意丢弃有毒危险性物品

孙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案号:(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85号

被告人孙某去到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如意坊电器城门口,将一袋用绿色编织袋装着的磷化铝粉末随意丢弃在上址附近的一个垃圾桶内。同日15时许,环卫工人被害人刘某甲在清运上述垃圾桶时,上述磷化铝发生爆炸,致被害人刘某甲当场被炸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10
无证驾驶飞机

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案号:(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405号

被告人黄××在无向相关航管部门申报航线的情况下,驾驶1架“贝尔206”型直升飞机从广东省惠州市淡水区石桥临时机场飞往普宁市高埔镇维平机场。途中将飞机降落在揭阳市地都镇停留约20分钟,后直升飞机从揭阳市地都镇飞往汕头市南澳岛的过程,严重扰乱民航航班秩序,潮汕机场当时不得不实施航空管制,导致航班延误1架次,改线1架次;严重干扰某空军部队的作战战备训练,部队不得不终止飞行训练;黄××等人当天在飞机上所拍照片涉及部队重要军事和地方经济建设目标,存在较大泄密隐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与同案人未向有关部门进行飞行计划申请和空域及航线使用申请,擅自驾驶飞机飞行,其行为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的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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