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网--专业领域法律服务  行业动态 | 联系我们
上海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手机:13585713918
律师简介更多>>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 更新时间:2019/1/28 15:40:34

1、“公共安全”的界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公共安全”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1)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多数成员遭受危险和侵害。
(2)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3)“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不受不法侵害与威胁而存续的状态。只要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仅侵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时,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本章的故意犯罪,主要是危险犯;过失犯罪为结果犯。本章中的过失犯罪比较多,有一般过失犯罪、业务过失犯罪。

一、放火罪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如果仅仅是针对具体的一个人实施放火行为,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失火罪

1、犯罪成立的标准: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

2、过失的对象:行为人对火灾后果是出于过失的。但可以对造成火灾的行为本身是故意的,例如,行为人故意吸烟。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刑法修正案(三)》修正的,原为投毒罪。

1、对象: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2、性质:危害了公共安全。注意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否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的种类: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注意:其他危险方法应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等方法具有相同性质,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注意,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情况:
(1)以驾驶机动车的方式撞人,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
(2)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破坏矿井下的通风装置。
(5)在高速上逆行。
(6)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五、破坏交通工具罪

1、对象: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正在使用中”,应当理解为不需要再经过其它检验程序就可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正在用,或者马上就要交付使用)包括如下三种情况:
(1)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
(2)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
(3)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

2、破坏:通常是指对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重要部件的破坏。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足以使火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也视为破坏行为。

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本罪的实行行为。一般情况下,组织、领导行为均属于非实行行为,但本罪是基于刑法的特殊规定,将组织、领导、参加行为本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

2、罪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七、劫持航空器罪

1、航空器的范围:在空间飞行的各种航空工具,包括飞机、宇宙飞船、热汽球等。包括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

2、注意本罪的绝对确定法定刑——死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其中,“致人重伤、死亡”,不仅包括过失,还包括故意。

3、罪数:行为人以杀人、伤害等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不应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劫持航空器罪数罪并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应认为是劫持航空器罪的手段行为。

八、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主观要件:必须认识到对象属于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否则按认识错误处理。

2、本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关系。

3、认识错误:行为人以普通盗窃的故意,盗窃了枪支,定普通盗窃罪既遂。但如果事后持有,就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九、交通肇事罪

(一)罪与非罪适用简表:
责任体系(违章及程度)
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
特殊情形下构成犯罪的条件
完全责任与主要责任
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30万以上并无力赔偿的
重伤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①酒后、吸毒后驾车;②无驾驶资格;③明知车况不良;④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⑤严重超载;⑥逃逸的
 
 
同等责任
死亡三人以上
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
不存在交通肇事罪问题,但在可能存在民事责任

(二)成立条件
1、行为主体:不限于驾驶交通工具的人,行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交通工具:不限于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的,也构成本罪。
3、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要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注意:本罪的过失行为并不完全等于行政法上的违章责任。
4、事故发生领域:公共交通领域。
5、主观是过失
(1)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危害结果有过失。
(2)故意利用个交通工具杀死特定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法定加重处罚情形之一:“肇事后逃逸的”
1、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是前提。
2、行为人需要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否则不能认定为逃逸。
3、“逃逸”的动机可以有多种。

(四)法定加重处罚情形之二:“因逃逸致人死亡”
逃逸和死亡结果要有因果关系,如果是及时救助也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就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五)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
1、如果前面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数罪并罚。
2、隐藏,不一定要移动被害人。在肇事地点,用树叶遮挡,埋到泥土中。
3、“遗弃”,是将被害人带到较为隐蔽的场所抛弃,使之彻底丧失被害人求助可能性。

(六)乘车人与司机的关系
1、如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不定共犯)
2、司机交通肇事后,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是乘车人指使行为人逃逸,以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七)本罪与以驾车撞人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否出于故意。

十、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

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

3、行为方式: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不要求二人以上才能构成追逐竞驶,单个人也可以。
(2)醉酒驾驶
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
(3)违规载客
是指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运输危险化学品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注意:管理者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违规载客或违反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择一重罪处罚。

十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4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主体: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注意,《刑法修正案(六)》之前,该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主体扩大了,包括任何单位的职工。

 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修正案(六)》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从重大责任事故中分离出来了,作为独立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体现了立法者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从严惩处的精神。——即将原来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瞎指挥的人员作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论处。

3、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它特别的责任事故型犯罪。如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4、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者的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并且,客观上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违章作业。

十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它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但不包括对安全事故本身负有责任的人员(即不包括行为已经构成相关安全事故犯罪的主体)。

2、在发生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救助他人生命、身体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他人死亡、伤害的,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3、如果及时报告也会造成严重后果,没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不够成本罪。

十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注意两类主体的定罪条件不同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有出租、出借枪支行为的,就构成犯罪。(行为犯)
(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出租、出借枪支后,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成立犯罪。(结果犯)
(3)本罪的主体不包括非法持有者,如果非法持有枪支又非法出租、出借的,只能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2、将枪支质押的行为的定性。——与出租、出借的社会危害性没有区别

3、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枪支实施其它犯罪,而出租出借枪支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十四、丢失枪支不报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丢失枪支包括遗失枪支及枪支被盗、被抢等枪支非正常原因脱离持枪人控制的情况。

1、主体: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注意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区别)

2、定罪条件: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3、主观要件:对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是故意的,对造成严重后果是过失。

4、如果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成立本罪。



上海刑事律师 王国强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律师简介 | 刑法知识 | 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刑罚种类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