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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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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您的位置: > 上海刑事律师网 > 刑事诉讼 > 谈附条件不起诉
谈附条件不起诉 更新时间:2019/2/28 9:42:14

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

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

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辩护律师如何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是新《刑事诉讼法》增加的制度,其适用对象为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决定不起诉,相当于没有犯罪记录,对未成年人的人权保障是极其有利的,也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因此,律师必须

重视到这一点,发挥专业作用,促成未成年当事人获得不起诉决定。

首先,律师要在侦查阶段及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及在审查批捕阶段提交辩护意见,促成取保候审或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其次,律师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阅卷,并根据证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以及监护人教育、社会帮扶条件撰写对该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律师意见。

再次,律师要出席检察院组织的听证会,详细阐述针对该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说服公安机关、检察院及社会帮扶机构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可以帮教、可以改过自新的。

最后,在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辩护律师还要监督、鞭策未成年当事人服从规定,遵纪守法,确保最终实现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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