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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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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谈刑事案件超期羁押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9/3/5 9:47:13

观点一

对于超期羁押怎么办,涉及什么是羁押期限?具体期限是多少?超期如何救济三个问题:

一、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是对拘留、逮捕的后果的概括性称谓。而羁押期限一般指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具体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

二、羁押期限

1、侦查阶段,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以及涉及流窜作案的、边远地区的、犯罪涉及面广,取证

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照上述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2、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即为办案期限。

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法院一审公诉案件,办案期限二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四类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的,办案期限为二十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办案期限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四类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法律后果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被羁押的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除案件需要继续办理而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外,应当对犯罪嫌疑人

予以释放。

律师提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届满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条件之一,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及辩护律师对羁押期限问题应给与充分重视。在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时,应多留意羁押期限是否届满。
松江刑辩律师
观点二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羁押期限的规定,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要及时办理换押手续。在侦查阶

段,要严格遵守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6条或者第127条等条款的规定,并应当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在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需要延长1个月审理期限的,应当属于刑

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且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规定的,不得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严禁滥用退回补充

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其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行使职权,避免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凡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或

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条件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拘留、不提请批准逮捕或

者决定不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或者在审判阶段建议补充侦查并经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不再退回公安机关;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

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看守所的管理,及时向办案机关通报超期羁押情况。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

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

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再次,对于超期羁押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必须严肃查处,凡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

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涉外案件,新类型案件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涉及的适用法律问题,应及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以免因适用法

律发生困难,导致发生超期羁押。

观点三

在立案侦查的过程中,公安机关采取羁押措施的,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到期要么解除羁押,要么变更强制措施。否则的话就容易构成超期羁押。我国关于超期羁押的规定有哪些吗?

一、超期羁押规定是怎样的

所谓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称之超期羁押。拘留羁押期限在公安机关最长37天;被捕最长的羁押期限7个月,两者合并一般最长羁押期限

即8个月零7天。是否超期羁押要分阶段。一般情况下,在拘留期间羁押,最长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还没有被检察机关批捕,就得释放,否则就叫超期羁押;如果检察机关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个月零7天,检察

机关还没有起诉,就得释放,否则叫超期羁押;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一般是两个半月宣判,超过两个半月法定办案期限,还没有结案的,构成超期羁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

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你们有案件属于超期羁押

,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以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被超期羁押怎么办

如果司法机关在羁押期限届满后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

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司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如何处理,法律规定了三种办法: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二是对于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或者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

居住;三是变更强制措施,如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改为采取取保候审。

如果到了法定期限不能办结,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应当释放。对于还需要继续侦查、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继续审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根据以上介绍,我们知道关于超期羁押的规定,主要是在《刑事诉讼法》的第75条当中。实践中要是司法机关超期羁押的话,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

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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