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网--专业领域法律服务  行业动态 | 联系我们
上海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手机:13585713918
律师简介更多>>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谈外国人在中国被拘留后如何聘请律师 更新时间:2019/3/11 10:47:32

     某外国人在中国因违反中国法律被拘留,应当如何聘请律师为期提供法律服务呢?

    首先,公安机关要根据该外国人入境中国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其国籍,并于四天或七天内通知其使领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外国人的国籍,根

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根据《外交部、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双边领事条约明确规定期限的(四天或七天),应当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如无双边领事条约规定,也应当根据或者参

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尽快通知,不应超过七天。
在中国被拘留
   其次,该外国人监护人、近亲属有权委托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

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

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第四百零三条:外国籍当事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委托书,以及外国籍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提供的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必须经所在国

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

   再次,在押的外国人国籍国的使领馆有权与在押的外国人通信,探视及代为聘请律师。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年4月24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于1967年3月19日生效,1979年7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同年8月1日对我国生效)第三十六条第二项:遇有领馆辖区内有派遣国国民受逮捕或监禁或羁押候审、或受任何其他方式之拘禁之情事,经其本人请求时,接受国

主管当局应迅即通知派遣国领馆。受逮捕、监禁、羁押或拘禁之人致领馆之信件亦应由该当局迅予递交。该当局应将本款规定之权利迅即告知当事人。第三项:领事官员有权探访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民,

与之交谈或通讯,并代聘其法律代表。领事官员并有权探访其辖区内依判决而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民。但如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国民明示反对为其采取行动时,领事官员应避免采取此种行动。

   律师建议:如果外国人在中国被拘留,其父母、配偶,子女等近亲属可以聘请律师,如果没有近亲属在中国的,该外国人的朋友可以联系其国籍国的使领馆,由使领馆代为聘请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 王国强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律师简介 | 刑法知识 | 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刑罚种类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