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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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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刑法之数罪并罚原则 更新时间:2019/3/19 9:18:55

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律考核中的一个常考点。所谓数罪并罚,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犯了多个罪,

在分别定罪量刑以后进行合并处罚。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的,是典型的数罪并罚的类型,但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属于数罪并罚的类型。
  对于数罪并罚的原则,综合各国的规定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种:
吸收原则:数罪中有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这种情况下,其它的主刑被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吸收。例如甲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无期徒刑、死刑三个主刑,这时对甲只需要执行死刑即

可。

  并罚原则:行为人犯有多个罪,被判处多个主刑的,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来确定执行的刑罚。例如乙被判处5年、8年、10年三个有期徒刑,按照并罚原则应该在10年以上,总和刑期23年以下确

定最终的执行刑期。

  限制加重原则:除无期徒刑和死刑外,规定了最后执行刑期最上限。

  混合原则:即上述几种原则按照不同的情况加以使用。
  我国刑法就采用了混合原则。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

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除此之外,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

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而对于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我国《刑法》也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

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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