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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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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谈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的裁判规则 更新时间:2019/3/21 14:16:37

根据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现针

对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的适用问题,将分期推送相关裁判规则。
 
一、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犯新罪有数个的,应将漏罪或新罪分别判处的刑罚与撤销缓刑的刑罚一次性并罚,而非分两次并罚

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数个漏罪或犯罪分子犯数个新罪的,如何与前罪进行并罚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存在分歧。如被告人吴某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内犯寻衅滋事罪与

故意伤害罪,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分别确定刑罚后,与撤销缓刑的妨害公务罪判处的刑罚一次性并罚,即三罪一起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的刑罚先行并罚

后,再与撤销缓刑的前罪(妨害公务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即分两步并罚。

我们认为,一次性并罚更符合刑法第77条“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的立法本意,因为条文中所称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即是指

每个罪判处的刑罚。如果把两个后罪先并罚,得出的结论属于宣告刑,与条文的规定不符。应先将新犯的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再将妨害公务罪判处的刑罚与后罪(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的刑

罚进行并罚,而不是将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并罚后再与妨害公务罪的刑罚并罚。另,三罪一次性并罚可以使数罪判处的总和刑期相对较高,这更符合再犯新罪者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
撤销缓刑
二、撤销拘役缓刑后与有期徒刑并罚,前罪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并罚决定的有期徒刑刑期

有期徒刑与拘役如何并罚,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有的主张并科原则,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拘役刑继续执行;有的主张吸收原则,有期徒刑吸收拘役;有的主张折中原

则,将拘役刑按照一定的比例折算在有期徒刑中。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的争议尘埃落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但随之而来,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撤销

拘役缓刑与有期徒刑并罚后,拘役刑对应的犯罪先行羁押的日期是否折抵在并罚决定的有期徒刑刑期内。如赵某某诈骗一案,其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先行羁押3日),缓刑十个月,考验期内犯诈

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按照刑法规定应撤销拘役缓刑,并罚执行有期徒刑,相当于拘役不再执行。关于前罪被先行羁押的3日是否应当折抵在并罚决定的有期徒刑内,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撤销

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拘役刑期并未计算在并罚后的刑期之内,被先行羁押的日期自然不应当折抵刑期。

我们认为,不予折抵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也符合法律规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期的长短应当与犯罪分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拘役与有期徒刑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拘役刑期不再执行,在此情况下,如果还将拘役犯

罪先行羁押的日期折抵,非但撤销的拘役缓刑没有实际执行,反而撤销拘役缓刑,数罪并罚后执行的刑期要比不撤销拘役缓刑执行的刑期更短,无疑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刑法第42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在拘役与有期徒刑并罚,执行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拘役并未执行,那么因拘役犯罪被先行羁押的日期,

就自然不存在折抵的问题了。《*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期的,对其在宣告缓刑

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该批复明确只有在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期的,先行羁押的日期才折抵刑期。撤销拘役缓刑与有期徒刑并罚后,拘役缓刑被判处的刑期并未实际执行,因此不需要将宣告拘役缓刑前羁押的

时间折抵并罚后决定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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