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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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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律师如何做好侦查阶段的首次会见 更新时间:2019/3/28 20: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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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前必须做好的工作

01
利益冲突审查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3条的规定,如果有利益冲突,律师不得接受委托。因此,律师在接受托之前应当首先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以免办理无效委托。02
进行初步的法律研究
通过与委托人初步沟通,了解案件涉嫌的罪名后,应当尽快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司法案例,以便于接待委托人时可以更充分地为其答疑解惑。

03
了解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在和委托人沟通时,要了解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涉嫌的罪名、被拘留的时间、地点以及其他可能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信息。

如果委托人手里有拘留通知书或者逮捕通知书等书面材料,要记得留存复印件。

04
办理委托手续
❶ 委托人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33条、第34条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8条第1项的规定,可以为嫌疑人委托律师的人包括嫌疑人本人、嫌疑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承担监督、保护职责的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配偶等)、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其他亲友或嫌疑人所在的单位。

❷ 收集委托人的身份材料:实践中,核实委托人的身份材料时,首选要求嫌疑人的近亲属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或者复印件)。其次,如果嫌疑人与其近亲属的户籍信息不在同一个户口簿上,则需要该近亲属提供其所属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再次,如果是其他亲友委托的,需要该亲友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❸ 办理委托手续: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9条、刑诉法第39条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会见嫌疑人需要办理的委托手续主要包括委托协议、介绍信和委托书。看守所通常会要求律师提供介绍信(格式文书,上海地区要求一式两份)、委托书(格式文书,一份)和律师证(查看原件)。

首次会见时,部分看守所还要求提供委托人的身份材料。因此,在办理委托手续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其一  办理委托手续时,要向委托人了解之前委托律师的情况,以免白跑。如果之前已经委托了两名律师,则至少要解除其中一名律师,才可以去会见。
➤  其二  签署委托协议时,要让委托人写下联系地址和电话,以便于将来联系。
➤  其三  签署委托书时,每个诉讼阶段至少一式三份。
➤  其四  办理委托手续时,记得询问委托人需要向嫌疑人交待的事项,并让委托人亲自书写交待事项。
➤  其五  记得事先在介绍信上填写律师的执业证号和联系电话,以便看守所需要时能及时联系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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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会见时需要做的工作为了确保会见效率,律师在去看守所之前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  其一  要了解看守所的工作时间、地址、会见室是否紧张、是否需要预约等事项,以便于能够及时会见到嫌疑人。
➤  其二  联系委托人,确认有无新的需要向嫌疑人转达的生活事项。
➤  其三  带好会见需要的委托手续、纸、笔、手表、法律条文、会见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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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会见场所的看守所手续流程

基于安全和规范管理的需要,律师在到达正式会见场所之前,往往先要经过一系列严格、规范的手续办理过程,全国各地、甚至同一省份各个看守所的手续办理过程都不尽相同。以上海某区看守所为例,步骤如下:

➤  第一步  在看守所门口的保安窗口刷律师会员卡登记信息(外地律师需要出示律师证并在登记簿上填写信息)。
➤  第二步  刷门禁卡进入看守所大门(大门处有一张用绳子固定的门禁卡)。
➤  第三步  进了大门后,找到接待律师的武警并出示律师证(有时还需要身份证)。
➤  第四步  在武警旁边的窗口,递交律师证,换取一张门禁卡。
➤  第五步  刷门禁卡出去,找到律师接待窗口,递交委托手续,待民警在介绍信上盖章后,带上材料前往看守所指定的柜子。
➤  第六步  把手机关机或调至静音,并把手机等具有通讯、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产品锁在柜子里。
➤  第七步  到具体监区的接待处办理手续。
➤  第八步  带上会见材料到具体的会见室,根据会见室内的文字提示操作,等待民警将嫌疑人带到会见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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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会见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01确认委托并告知权利
等看守所民警将嫌疑人带到会见室并离开以后,律师首先要向嫌疑人表明身份,说明已经接受委托人代为委托,出示委托人书写并签字的书面材料,征询嫌疑人对委托事项的意见。若嫌疑人不同意委托,律师要做好笔录,由嫌疑人签字确认后结束会见。若嫌疑人同意委托,律师应告知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02
向嫌疑人初步了解案情
当嫌疑人确认委托后,律师可以针对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向其询问案件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律师要告知嫌疑人,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但律师不能保证这次会见没有被监听,让嫌疑人自己注意陈述的内容。在嫌疑人陈述时,律师要仔细倾听并做好会见笔录。在嫌疑人初步陈述案情后,律师应了解有无办案人员到看守所提审过嫌疑人。如果提审了,要详细询问每次提审的时间、提审时办案人员询问的内容、嫌疑人的回答,以便及时了解办案机关的办案思路。同时,律师要提醒嫌疑人以后都要记清楚每次提审的时间、提审时办案人员询问的问题及嫌疑人回答的内容。在听完嫌疑人的陈述后,律师首先要询问嫌疑人对案件的看法。其次,要追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相关细节问题,比如,有无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了解案情时,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其一  如果嫌疑人说之前向办案人员的陈述不属实,问律师交代还是不交代。对此,律师首先应当告诉嫌疑人,嫌疑人有如实回答办案人员讯问的义务。其次,告诉嫌疑人刑事诉讼是讲证据的,只有嫌疑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无法认定事实;反之,没有嫌疑人的陈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认定事实。再次,坦白是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最后,是否如实陈述,请嫌疑人自己衡量。➤  其二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律师不得帮助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03
告知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有时不够重视向嫌疑人告知权利。因此,律师要详细告知嫌疑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尤其是嫌疑人要求看守所转达需要会见律师、和律师通信、核对讯问笔录这三项权利(其他权利见文章末尾处的权利义务告知书图片)。同时,律师要反复向嫌疑人说明,讯问笔录将会被用作指控嫌疑人的重要证据,务必重视讯问笔录的内容,嫌疑人在签字前有核对讯问笔录内容的权利。如果嫌疑人签字前发现笔录内容与其本人陈述不一致,可以要求补充或者修改,若办案人员不允许嫌疑人补充或者修改,嫌疑人有权拒绝签字。

04告知嫌疑人法律规定、解决方案
告知法律规定包括告知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规定。首先,律师要向嫌疑人说明刑事诉讼程序各个阶段的期限,让嫌疑人调整好心态。其次,律师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已知事实,帮嫌疑人分析案件的利弊,帮助嫌疑人发掘有利的证据。最后,律师要向嫌疑人说明可能的辩护方案并争取和嫌疑人达成一致意见。

05
向嫌疑人转达家人问候和生活需要
在分析案件以后,律师要向嫌疑人转达委托人的交待事项并询问嫌疑人有无转达事项。比如是否需要家属供金钱、衣物等。这时,要注意询问嫌疑人的番号,便于将来家属给嫌疑人提供接济物品。同时,在转达交待事项时,注意只限于生活事务内容,要“过滤”掉可能妨碍侦查的内容。

06
让嫌疑人在笔录上签字,还押嫌疑人结束会见前,要让嫌疑人确认会见笔录的内容,并告知嫌疑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字。嫌疑人签字后,律师要留在会见室并按照会见室内的书面提示操作,确保民警将嫌疑人带离会见室以后,律师方可离开。

5
向委托人告知会见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律师出了看守所大门以后,就可以根据时间安排,联系委托人,告知会见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至此,初次会见结束。需要强调的是,律师要注意在侦查阶段,一定不能实施可能妨碍侦查的行为,保护好嫌疑人的同时,也要学会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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