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网--专业领域法律服务  行业动态 | 联系我们
上海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手机:13585713918
律师简介更多>>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如何理解心理因果性共犯 更新时间:2019/4/3 20:06:42

共犯虽不参与正犯行为,但对于犯罪结果具有因果性。因此,正犯导致的犯罪结果要归到共犯人头上。这里的因果性,按照传统理论,包含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物理的因果性比较

好理解,共犯多多少少都会通过一定的客观行为加功于犯罪结果,一般情况下,找到找到客观行为,共犯的认定就心里有底了。但是对于具有心理因果性的共犯,目前还仅停留在理论层面,

缺乏实务案例。为何在实务层面心理因果性无法得到应用呢?是该理论有问题吗?我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一个理论在长期实务中无法得到应用,应该存在它的问题。问题到底在哪里,

是不是有以下的可能:
刑法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发觉“行为”这个概念应该是里程碑式的进步,将刑法的调整范围由漫无边际的思想犯、心理犯扭转到行为犯,是社会的重大进步。犯罪的实体是行为,无行为即无

犯罪,利用“行为”这一“看得见、摸得着”的载体,罪行法定原则得以贯彻,刑法滥用的局面得以缓解。但是,具有心理因果性的共犯在实务中普遍缺乏行为,这也可能是导致其无法得以

应用的原因,行为概念已经深入人心,有行为的前提才考虑下一步的定罪,无行为仅靠难以得到证明的心理因果关系定罪,对于大部分实务人员来说都做不到。



上海刑事律师 王国强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律师简介 | 刑法知识 | 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刑罚种类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