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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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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您的位置: > 上海刑事律师网 > 常见罪名 > 谈变造货币罪
谈变造货币罪 更新时间:2019/4/5 10:54:21


【罪名释义】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真币采用挖补、剪贴、揭层、拼凑、涂改等方法进行加工处理,改变货币的真实形状、图案、面值或张数,改变票面面

额或者增加票张数量,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构成】
1. 犯罪客体: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2. 客观要件:变造货币,数额较大。所谓变造货币,是指行为人在真币的基础上,以真币为基本的材料,通过对其剪贴、挖补、拼凑、揭层

、涂改等方法加工处理,致使原有的货币改变形态、数量、面值造成原货币升值的行为。变造货币必须是数额较大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3.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 主观要件: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货币并进行变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币量的,才能构成本罪。

【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173 条,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典型案例】:
     2013 年7月底开始,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购买了第五套人民币的百元假币,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官某某、戴某某、蔡某、陈某、程某预谋

采取将百元真币进行剪贴后与假币拼凑的方式制造货币。随即,张某某、蔡某、陈某来到山东省泰安市,李某某、官某某、戴某某、邓锦坚

来到山东省济南市,交叉结伙使用张某某提供的假币实施制造真假拼凑货币的行为。同年8 月31日,公安人员根据工作中掌握的线索,将上

述七名被告人抓获,并从蔡某、李某某、陈某处分别扣押制造的百元假币28 张、13 张、1 张,从房间的天花板处查获制造的百元假币96 张

及作案工具铁标尺、固体胶、打火机等一宗,从被害人处追回蔡某使用的百元假币11 张、官某某使用的百元假币3张。经鉴定,上述查获的

152 张百元纸币均为假币,变造方式为真假拼凑。综上,张某某参与伪造货币152 张(面额共计15200 元)、李某某、官某某、戴某某、程

某参与伪造货币140 张(面额共计1.4 万元),蔡某、陈某参与伪造货币136 张(面额共计13600 元)。
经法院调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官某某、戴某某、蔡某、陈某、程某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的货币,数额较大,其

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

【法规链接】
1. 刑法第173 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司法解释:
(1)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 [ 变造货币案(刑法第一

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

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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