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
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
。
【犯罪构成】
1.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2. 客观要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违
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3.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177 条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典型案例】:
2015 年4、5 月间,被告人李某、张某通过朋友相识,二人经协商,由李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他人身份证后提供给张某,张某按照李
某所需信用卡的种类、80 元至500 元不等的价格,在长春市的各金融机构使用他人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再交给李某出售,进行获利。为骗
领信用卡,张某发展下家徐某某、金某某、肖某某,徐某又发展下家王某甲、杨某某、申某某、彭某(另案处理),由张某提供他人身份证
件,张某、徐某、王某甲、杨某某、金某某、肖某某、申某某冒用他人身份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跃路某银行等金融机构骗领信用卡
交给张某,后出售给李某。同年9 月26 日,被告人徐某在银行骗领信用卡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其余七名被告人被相继抓获归案。
被告人李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
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王某甲、杨某某、金某某、肖某某、申某某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数年,并
处罚金不等。
【法规链接】
1. 刑法第177 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0 条,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
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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