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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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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违规开具发票的法律风险 更新时间:2019/4/26 9:47:07

 发票作为重要的财务凭证,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发票、转让受让发票、伪造发票的行为,除规定可给予最高50万的罚款外,在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还规定了构成犯罪后,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年规定。到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没有具体的细化标准

,发票违法行为究竟在什么情形下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呢?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文就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构成犯罪标准及刑事处罚做出粗浅解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虚开发票的行为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包括一般的普通发票。不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还是伪造的假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行为。在实物流,现金流,发票

流三流无法对应的情况皆有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

二、虚开发票的主体
       
虚开发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1、开票者。开票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2、受票者。受票者也可以称买票者,一般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买票的目的是为了非法抵扣税款从而偷逃增值税;

3、介绍者。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中的中介。且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一般都是双罚制。对企业要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对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虚开发票的客体

1、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

2、国家税收征管制度,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四、虚开行为不认定为犯罪的类型

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

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

1、没收违法所得;

2、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虚开发票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罪名及刑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罪

3、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

4、虚开发票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指一般的货物买卖及服务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税书、解缴代扣境外增值税税款的税收

缴款凭证等

其他普通发票指除以上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如建筑安装业,餐饮业服务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个人犯1,2和3的,处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并可处罚金。单位犯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个人犯罪处罚

个人犯4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个人犯罪处罚。

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若干疑难问题分析(仅供参考)

(一)有真实交易情形下的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问题

1、有真实的交易,叫他人代开或替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认定为是扰乱税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对于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

2、超过真实交易的数量、金额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多开的产品数量或劳务可以分开计算的情况下,应以多开具的税款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更为合理。

(二)以虚增销售收入为目的互相对开专用发票行为

  由于行为双方互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价额相同,税款一致,而方向相反,双方增值税的进项税和销项税刚好可以完全抵消,该行为事实上并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司法实践中有对此作出了有罪认定。

  但笔者认为虽本罪并没有要求必须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但定罪除必须具备形式的刑事违法性外,还必须具备实质的社会危害性,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社会危害性应在于虚开的行为须已经或可能造成国家

税款的流失,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那么,行为人的这种开票行为,也就失去了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不应认定为犯罪。

(三)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与“为他人虚开”并存的情形

行为人如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与“为他人虚开”并存的情形,应统一按销项税与进项税中数额较大的一项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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