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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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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更新时间:2019/4/26 9:49:46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

款发票的行为。原刑法条文规定了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的,可以处以死刑。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本罪的死刑条款。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以行为是否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为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第一,在具体实践中,犯罪数额的大小是行为是否达到刑法处罚的标准,因此,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数额的认定,也是对行为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

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认定。《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并没对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数额做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2018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第226号)明确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第二,本罪为故意犯罪,在主观上必须有虚开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故意,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没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果

行为人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工作经验不足等原因造成虚开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本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区别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行为人采取以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中的“虚开”也具有欺骗的性质,但本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有明显的区别:
   
1.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而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主要为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四种行为。是在没有实际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开具专用发票;或者有实际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

劳务,但开具的发票内容与实际不符。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

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等假报出口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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