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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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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辩护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应注意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9/5/17 10:29:17

为在押的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工作。但在司法实务中,因公检法办案人员的观念问题,使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变小,羁押率高,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成为常态,被取保候审只是

极少数甚至例外。为此,辩护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提高申请取保候审的成功率。


把握好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条件是: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需提及的是,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辩护律师即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但这些条件都是“可以”条件,不是“应当”条件。

其中的第二个条件有除外规定,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

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上述取保候审的第四个条件,是指已被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根据笔者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体会,就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易于取保候审:患有严重疾病或受重伤;有严重残疾;年老体弱;怀孕或正在哺乳其婴儿;未成年或归案前仍在校就读;羁押企业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确实使特定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涉嫌过失犯罪且符合法定取保候审条件者;涉嫌个人单独犯罪(非共同犯罪)且符合法定取保候审条件者;其它人身危险性小且符合法定取保候审条件者

。就案件而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易于取保候审:涉嫌轻罪的案件;现有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仍需后续侦查且拘留期已届满的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已届满仍需后续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已届满仍需继续查证的

案件;一审或二审期限已届满仍需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

因此,辩护律师应根据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结合个案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取保候审的充足理由和依据,使公检法办案人员易于接受和采纳。

把握好取保候审的申请时机

笔者认为取保候审的申请时机有以下几个时间节点:

(一)案件基本证据已被发现、固定和收集。在案件侦查初期,侦查办案机关的案件材料还没有成型,即侦查卷宗材料所反映的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尚未查清,立案材料所反映的证据线索及其他追诉犯罪所必需的证

据尚未完全发现、固定和收集,侦查法律文书尚未齐备,辩护律师如果在这一时间节点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率很低。而在案件侦查的中后期,案情已基本查明,追诉犯罪的基本证据已被发现、固定和收集,侦查法律

文书基本齐备,辩护律师如果在这一时间节点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率较高。

(二)现有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仍需后续侦查且拘留期已届满。对侦查办案单位提请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捕的案件,辩护律师应主动与主办检察官交换意见,必要时视个案提交书面意见,对现有证据不符合逮

捕条件仍需后续侦查的,即可向侦查办案单位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三)嫌疑人被逮捕后又具备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四)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已届满仍需后续侦查。

(五)审查起诉期限已届满仍需继续查证。

(六)一审或二审期限已届满仍需继续查证、审理。

对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一审或二审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有明文规定,在此不赘。为捕捉上述申请取保候审的时间节点,辩护律师除了依法向侦查机关了解有关案

情、对嫌疑人被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分析判断、依法查阅案卷材料和调查取证外,还要做好会见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详细了解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情况以及案件在实体和程序上的盲点、疑点问题。

当辩护律师办理的案件处于上述的时间节点,且用作申请理由的依据材料已经准备充分,即视为取保候审的申请时机已经成熟。


制作取保候审申请书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一)确定好申请人。视个案由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律师作申请人。如无特殊情况,建议由辩护律师作申请人。
   
(二)确定好保证人。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司法

实务中,视个案可由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亲友作保证人。辩护律师不要作保证人。
   
(三)确定好申请理由。申请理由应紧扣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结合个案情况展开阐述,容易被接受。从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看,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并不是取保候审的理由,所以不要把取保候审申请书或变更强

制措施申请书当作辩护词来写。申请理由还可从换位思考的角度加以确定,如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案件基本证据已被发现、固定和收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毁灭或隐匿证据、串供的情况,采取取

保候审不致发生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审理等,以消除公检法办案人员的顾虑。


视个案提供取保候审的依据材料

(一)由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作申请人的,提供其与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材料。
   
(二)嫌疑人、被告人患严重疾病或受重伤的证明材料,如病历资料、疾病诊断证明书等。
   
(三)女嫌疑人、被告人怀孕或正在哺乳其婴儿的证明材料。

(四)嫌疑人、被告人残疾证明。

(五)嫌疑人、被告人获奖证书。

(六)嫌疑人、被告人在校学习的证明材料。
   
(七)嫌疑人、被告人一贯表现的证明材料。可由其所在单位、学校、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八)拘留或逮捕通知书(如果有)。
   
对以上材料,辩护律师应注意核实其真伪。

以上相关材料,可附在取保候审申请书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之后一起装订,材料较多的可另行编写目录和页码,另行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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