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网--专业领域法律服务  行业动态 | 联系我们
上海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手机:13585713918
律师简介更多>>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区别 更新时间:2019/5/27 9:38:38

“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有什么区别?
从出借目的上来看,民间借贷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而“套路贷”则是通过各种套路让借款人债台高筑,以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为目的;其次,从方法手段上来看,民间借贷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愿,双方都不愿违约,

而“套路贷”则会主动追求并制造违约,以追求非法占有财务;另外,在法律后果上,民间借贷的本金、利息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所涉虚假合同、恶意垒高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从上述信息可以看出,“套路贷”本质上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以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为目的,而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就是一系列的“套路”。
 
“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区别可以总结以下几点:
 
1、目的不一样
 
高利贷是贷款机构借出本金,让借款人支付高昂的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得高额利息收入。
 
套路贷则是披着贷款的名义,目的是为了让借款人承担高额的债务,最终侵吞其身家财产。
 
2、手段不一样
 
套路贷的费用一般是以担保等名义出现,而高利贷则是以利息的名义设定。
 
3、信息传达情况不一样
 
套路贷会告知借款人,不需要按合同办事,到期正常还实际本金和正常利息即可,其他的费用、协议只是为了规避一些流程而已。
 
高利贷则“低调”不少,一些利率会明确或者隐晦的告知借款人,能计算出实际利息,借款人可以判断是否继续借。
 
4、还款态度不一样
 
套路贷会制造各种各样的障碍,让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然后逾期要支付高昂的违约金,利滚利到最后根本偿还不起。
 
高利贷则相反,希望借款人尽快还款,不要出现逾期跑单的情况。
 
5、法律后果不一样
 
套路贷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在一定范围内是受法律保护的,比如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不受法律保护。
 
 认清“套路贷”五大套路
 
“套路贷”就是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具有很强的欺骗性,一般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债务,伪造资金流水等虚假证据,恶意制造违约迫使受害人继续借贷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后

通过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达到非法侵占受害人钱财的目的。
 
“套路贷”的五大套路:
 
1、伪造民间借贷假象。
 
犯罪嫌疑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利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通过网络、电话、短信、小广告等渠道招揽生意,吸引被害人来

借款,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并把它包装成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然后以“增加约束力”“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骗取受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或者房产、车辆买卖委托书等明

显有失公平的各种法律文件,有的还要求受害人办理公证手续。
 
2、制造资金流水痕迹。
 
犯罪嫌疑人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受害人账户后,形成“账户资金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然后以快速审核费、信息认证费、账户管理费、风控服务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高额的“砍头息”,将转

入受害人账户的金额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受害人实际获得的只是剩余部分钱款。
 
3、故意制造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犯罪嫌疑人采取还款日故意失联、打电话不接、借款人还背负其他高利贷等借口,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不仅前期偿还金额全部清零,还要求全部偿还虚增债务。虚增债务往往高于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受害人无力偿还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通过诱骗甚至胁迫,安排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或者自扮自演,与受害人签订新的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转单平账”“以贷还贷”,层层加码垒高债务金额。
 
受害人在压力之下饮鸩止渴,貌似解决了燃眉之急,实际上却掉入了“还不清”的断崖式债务深渊。
 
5、软硬兼施侵占财产。
 
当债务垒高到一定金额时,犯罪嫌疑人自行或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软暴力”手段侵犯受害人合法权益,滋扰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以此施压;或利用虚假合同、欠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提起民事诉

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进而达到侵占受害人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的特征可以总结为低门槛、设置文字陷阱、材料造假、故意使借款人违约、发起追偿。前面四个阶段层层递进,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后,“套路贷”实施主体就开始发起所谓的“维权”,或是暴力对待借款人

,或是将“证据”摆到借款人面前,声称将提起诉讼等。

如何识别“套路贷”?
 
一些“套路贷”借助网络平台,从线下向线上蔓延,由传统的接触式犯罪转变为新型的非接触式犯罪,侵害的群体人数更多、范围更广,动辄达到上万人以上,且遍布全国各地,社会危害更大。
 
许多受害人一开始贷款金额很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套路和威逼利诱下,很快就背负上了巨额的债务。而有的受害人为此倾家荡产,只能卖房还贷;有的受害人被迫退学,离家出走躲避债务;有的受害人走投无路,

被逼自杀。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政委曾海燕分析,“套路贷”抓住了部分群众急于快速获取资金的心理,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诱使受害人落入陷阱。同时一些群众缺乏风险意识,在用钱心切的情况下,对借款合

同的内容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核。在“套路”下被制造出一系列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直至事态扩大损失惨重。
 
为避免悲剧重复上演,识别“套路贷”尤其重要。曾海燕介绍,从公安机关打击的情况看,这类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是“房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针对名下有房产的本地客户,诱骗其贷款,层层设置违约陷阱,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通过暴力讨债或法律诉讼,达到强占受害人房产的目的。
 
第二种是“车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针对抵押机动车的客户,也是故意设置各类陷阱,以没有按期还款或者车辆GPS信号失联为理由,恶意造成受害人“违约”,将车辆强行“拖走”或者使用备用钥匙悄悄开

走,迫使车主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和“拖车费”。
 
第三种是“现金贷”类“套路贷”。犯罪嫌疑人以网络借贷平台和借贷APP应用为依托,以有消费需求又无经济实力的年轻人、在校大学生、无业人员等群体为主要侵害对象,以“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进行虚假

的宣传,引诱落入“套路贷”陷阱。
 
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除了要提供正常借款需要收集的姓名、身份证、住址、银行卡、社保、公积金等信息以外,一般还要被要求提供超出正常收集范围的个人信息,比如微博认证、手机里面的通讯录、微信

通讯录,甚至手机服务密码,拿着服务密码就可以调出整个的通讯信息。
 
一旦发生他认定的所谓的“违约”这种情形,犯罪团伙就对受害人的近亲属、好友,所有的社会关系人通过微信、电话等等进行骚扰、辱骂、威胁、恐吓,甚至刚才介绍的采用发受害人头像PS的丧葬、低俗、淫秽照

片等等手段进行催收。
 
 
那么,如何防止“被套路贷”?公安机关给出的建议,一是树立正确的消费观,不要盲目借贷,二则要向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如果真的陷入了“套路贷”的陷阱,要及时向警方报案。
 
重击“套路贷”的同时,公安机关还表示,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网络借贷平台依法查处。曾海燕称,对经营不规范的网络借贷平台,将会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进行集中约谈,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网络借贷行

为。

        来源: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刑事律师 王国强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律师简介 | 刑法知识 | 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刑罚种类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