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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上游犯罪是否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认定的裁判规则 更新时间:2019/6/4 15:41:40


推荐案例

上游盗窃犯罪虽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不影响对盗窃所得的赃物代为销售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和量刑——谭细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例要旨:虽然上游盗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未被抓获,未依法裁判,但现有的证据足以认定该犯罪事实的存在,可以认定属于“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情形,故不影响对行为人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摩

托车而代为销售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和量刑。

审理法院: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4期)(2015年第3期)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

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本案审判时,《解释》尚未实施。但是,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

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

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因此,“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是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前提条件这一原

则,在《解释》实施前就已经存在。

如何理解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我们认为,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指的是上游犯罪行为确实存在,不要求必须是已经由刑事判决确认的犯罪,亦即无论上游犯罪的嫌疑人是否归案、是否被判处刑罚,均不影响上游犯罪事实

的成立,更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下赃物犯罪的被告人与上游犯罪的被告人是同案处理的。少数情况下,由于上游犯罪嫌疑人还有其他犯罪事实一时难以查清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尚未依法裁判,为依法及时审判赃物犯罪案件,

才在上游犯罪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先行认定赃物犯罪。

本案就存在这种情况。被告人谭细松所购买的摩托车,系何某源被盗的摩托车,这一事实是清楚的,有失主的陈述、购买摩托车证明、提取的被盗摩托车等证据证实,完全可以认定谭细松销售的摩托车是赃物;同时

,谭细松供认其明知该摩托车是赃物而予以销售,故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虽然上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未被抓获,更未依法裁判,但现有的证据足以认定该犯

罪事实的存在,可以认定属于“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情形,故不影响对谭细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和量刑。


裁判规则

1. 虽未经裁判但确知上游盗窃犯罪已经成立,不影响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韩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例要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一个独立罪名,有自己独特的构成要件,不依赖上游犯罪已经裁判,只要符合构成要件,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手机可推定其明知是

盗窃犯罪所得而收购,妨碍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的,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3年12月19日(第7版)

2. 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上游犯罪事实成立,虽未经司法程序查证,也不影响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陈某、欧阳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例要旨:向行为人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上游犯罪人尚未抓获,上游犯罪尚未经司法程序查证,但现有证据已经能够证实该案中的QQ账号和密码等电子数据系犯罪人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而获取的,上

游犯罪事实成立,故行为人对赃物予以收购的行为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4期)(2015年第3期)

3. 为已经查证属实的系诈骗所得的钱款进行收存、提取、转移的行为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使诈骗犯罪未经审判——奥姆托绍等四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利用伪造护照开设银行账户,为他人诈骗所得进行收存、提取、转移,虽然上游诈骗犯罪未经过司法审判,但诈骗犯罪的事实成立,也可以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4期)(2015年第3期)

4. 上游抢劫行为查证属实,虽不构成犯罪,但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抢劫所得财物的,可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元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虽然上游抢劫行为中的行为人因不满14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也不构成犯罪,但抢劫行为是查证属实的,其所收购的财物应当属于“犯罪所得”,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4期)(2015年第3期)


司法观点

上游犯罪认定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影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这是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内容。

第一层是,上游犯罪事实必须成立,既指上游犯罪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也指上游犯罪事实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如果上游行为虽然存在,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则掩饰、隐瞒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举例说,张三收购了

李四、王五、徐六等十人分别盗窃的电动车各一辆,每辆电动车的价格均为一千元,但李四等人的行为均未达到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因而均不构成盗窃罪,而张三所收购的自行车价值总额达到一万元,依照本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已经达到构罪标准,但因李四等上游行为人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张三的行为也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只能依照治安处罚法进行处罚。

第二层是,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事实的认定,原则上应当在对上游犯罪依法裁判确定后进行。《解释》规定的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

益罪的认定”,只能作为一种例外,也即只有极少数情况下,由于上游犯罪人还有其他犯罪事实一时难以查清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尚未依法裁判,为依法及时审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案件,才在上游犯罪查证

属实的情况下先行认定本罪。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这样规定,主要是此种情形下,上游犯罪事实仍然存在,在依法不

追究上游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不要放纵了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行为人。

(摘自《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5年第9辑)(总第123辑),南英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36页)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条文经过刑法修正案(六)和(七)修改,原条文内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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