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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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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更新时间:2019/6/4 15:48:03

编者按: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

虐待人犯。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以下这起案件,对看守所民警具有典型的警示教育意义。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屯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

审理经过:
屯留县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刑检刑诉(2018)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明、李

珊珊、王妙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5日,郭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三监区(原四监区)。2016年3月9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公诉。郭某在第一次庭审及之前供述盖有用款方为恒和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印章的借款担保合同系王某向其提供。2017年3月15日,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将王某刑事拘留,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一监区(原二监区);5

月4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追加王某为被告人,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王某被羁押后,拉拢原长治市看守所一监区辅警被告人张某帮助其串供。2017年6月至9月期间,张某利用工作便利,多次到王某所在的5号监室门口以及多次进入三监区到王某的同案在押人员郭某所在3号监室门口,

通过传递口信、字条等方式帮助王某和郭某串供以及劝说郭某翻供。
2017年9月20日,第二次庭审中郭某当庭翻供,称“三方合同中借款方恒和置业公司的公章和法人名章是自己私刻的”。公诉机关提供了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函、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辨认笔录;

证人张某1、孛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监控视频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为在押人员传递口信和字条,进行串供,帮助其逃避处罚,其行为

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辩称,我没有帮助在押人员串供。我与王某是正常的管教与犯人关系,知道有郭某这个人,但没有见过,我可能去过三监区,在三监区没有见过在押人员。我是无罪的,我在公安机关工作十年,知道什么

该做什么不该做。
辩护人辩护意见,本案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张某帮助串供证据不足,翻供事件中的三名当事人即张某、王某、郭某均否认做过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而且与王某、郭某同监室人员的证言作为张某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能

排除合理怀疑,张某没有做这件事的动机。另外郭某、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裁判是有影响的,如果王某被判无罪,那就否定了张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后果了,两个案件的结果是

互相影响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5日,郭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三监区(原四监区)。2016年3月9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郭某

在第一次庭审及之前供述盖有用款方为恒和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印章的借款担保合同系王某向其提供。2017年3月15日,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将王某刑事拘留,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一监区(原二监区);5月4日,长治

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追加王某为被告人,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王某被羁押后,拉拢原长治市看守所一监区辅警被告人张某帮助其串供。2017年6月至9月期间,张某利用工作便利,多次到王某

所在的5号监室门口以及多次进入三监区到王某的同案在押人员郭某所在3号监室门口,通过传递口信、字条等方式帮助王某和郭某串供以及劝说郭某翻供。2017年9月20日,第二次庭审中郭某当庭翻供,称“三方合同

中借款方恒和置业公司的公章和法人名章是自己私刻的”。2017年11月2日王某被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函、指定办理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管辖的确定以及立案时间。

2、户籍证明、聘用合同书、长治市城区治安巡逻员报名表、政审表、体检表、工作调动表、建议函,证明张某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其职务身份情况。2010年2月张某与长治市城区政法委签订聘用合同,成为治安巡逻队

员,2012年1月调到长治市看守所工作。

3、张某到案经过,证明屯留县监察委员会根据长治市纪委监委指定办理通知书,对实名举报张某的问题线索进行了初步核实,于2018年8月23日决定立案调查,8月27日向张某宣读了立案决定书。

4、长治市看守所监区调整的情况说明,证明长治市看守所2017年12月对现有5个监区进行了整体调整,其中四监区调整到三监区,二监区调整到一监区。

5、长治市看守所勤务运行模式及岗位职责、长治市看守所辅警张某工作岗位情况说明、2017年6月至9月张某值班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5月至11月,张某工作于二监区(现一监区)从事监控巡视岗、提审岗、助教岗

工作。2017年6月为监控巡视岗(三班倒,前半夜、后半夜、白班),7月至9月为助教岗(上一天休二天),其中7月9日、7月27日、8月2日、8月14日、9月10日均在岗。助教岗工作时间24小时,8时至20时负责监区提

审工作,20时至8时所内备勤。

6、长治市看守所关于郭某、王某羁押情况说明,证明郭某2016年5月3日至2017年12月1日在四监区3号监室;王某2017年3月15日至4月15日在三监区4号监室,4月15日至11月2日释放在二监区5号监室。

7、长治市看守所三监区民警值班情况,证明2017年7月9日20:00至7月10日2:00值班人员吴华、范天昊、胡某(巡控监视)、宋伟伟(巡控监视);2017年7月27日20:00至7月28日2:00值班人员吴华、刘丽明、杨惠博

(巡控监视)、孙玉虎(巡控监视);2017年8月2日20:00至8月3日2:00值班人员吴华、刘丽明、石浩(巡控监视)、张某2(巡控监视);2017年8月14日20:00至8月15日2:00值班人员吴华、刘丽明、XX(巡控监视

)、曹璐(巡控监视)。

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长治市看守所监控系统情况说明。证明长治市公安局于2016年10月1日起对看守所监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2017年10月份全部改造完成,新系统启用。改造期间,旧监控设备出现

问题未进行修理,运行不正常。原四监区(现三监区)旧监控设备内有硬盘四块,损坏三块。屯留县监委调取了现1监区5监室原硬盘录像机一台、现3监区3监室原硬盘录像机一台、现1监区3监区巡道原硬盘录像机一

台,其中第一台已格式化,第三台内有1块硬盘,另有3块硬盘损坏。

9、视听资料及辨认笔录,证明现三监区(原四监区)3监室2017年7月9日22时至22时40分、2017年7月27日22时40分至23时10分、2017年8月2日21时51分至22时07分、2017年8月14日22时50分至23时00分的监控视频,

经三监区民警张某2及该监室在押人员张某1、谢某、马某辨认,视频中站在3监室门口的在押人员系郭某,郭某在第五床铺。7月9日视频中22时7分55秒有一名民警从左向右经过3监室窗户,同时郭某转身走到监室门口

,22时8分28秒,另有一名民警从左向右经过3监室窗户,22时11分57秒,一民警从右向左经过3监室窗户,22时28分07秒,一民警从右向左经过3监室窗户,同时郭某离开监室门口,走向床铺。7月27日监控视频中,22

时51分09秒,一名民警从左向右经过3监室窗户,22时51分22秒,郭某从第五床铺起身,51分30秒走到监室门口,22时56分22秒,另一民警从左向右经过3监室窗户,22时58分56秒,一民警从右向左经过3监室窗户,23

时02分58秒,一民警从右向左经过3监室窗户,郭某离开监室门口。2017年8月2日视频中,21时54分37秒,一民警从左向右经过3监室窗户,21时54分40秒,郭某走向监室门口,22时00分38秒,另一民警从左向右经过3

监室窗户,22时02分30秒,一民警从右向左经过3监室窗户,22时04分21秒,一民警从右向左经过3监室窗户,郭某转身离开监室门口。2018年8月14日视频中,22时53分02秒,一民警从左向右经过3监室窗户,22时53

分09秒,郭某起身走到监室门口,22时55分15秒,一民警从右向左经过窗户,同时郭某离开监室门口,返回床铺。

10、张某1、谢某的辨认笔录,证明张某1、谢某分别从16张照片中辨认出张某。

11、郭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案件材料,证明2015年5月15日,郭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三监区(原四监区)。2016年3月9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涉嫌集资

诈骗罪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郭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及2016年11月9日第一次庭审中供述盖有用款方为恒和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印章的借款担保合同系王某向其提供。2017年3月15日,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以

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王某刑事拘留,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一监区(原二监区);5月4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追加王某为被告人,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9月20日第二次庭

审中郭某当庭翻供,称“三方合同中借款方恒和置业公司的公章和法人名章是自己私刻的”。2017年11月2日王某被取保候审。

12、证人张某1证言,系郭某的同监舍在押人员,证明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羁押在长治市看守所。2015年5月我调到3监区3号监室(原来的4监区3号),郭某于2016年5月和我关在同一个监室,一起住了2年。因为每天

在同一个监室,每个人干什么基本都清楚,我在监室最靠巡视通道的床位睡觉,通过监室门上的窗口说话,我听的清清楚楚。每次郭某说话都是在窗口说的,每次都是那位干警来了之后把郭某叫到窗口说话,我听的

很清楚,所以说我知道是在串供。同监室的其他人听全听不全,我不确定,但他们肯定都知道他们两个在干什么。能看清这个干警的模样,这个干警叫张某。监区里面的墙上就有民警的照片和名字,住的时间长了,

都知道每个干警叫什么。张某不是三监区的干警,他是主动到三区找郭某传递消息的,他负责王某的那个监区,以前叫二区,现在叫一区。张某找郭某说话,是替王某求情,做郭某的思想工作,让郭某翻供,二人出

去一个是一个。如果王某能出去,会救郭某,即使救不出郭某,也能把郭某家里安排好。郭某也考虑了很长时间,没有和同监室的人具体交流过,偶尔也说过,是和他的老乡叫马新奎说的,同监室的人都能听到,说

王某的生死就掌握在郭某的手里,说集资诈骗的钱都是给了王某,但不是王某的个人账户。具体串供的内容,我和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详细反映过,以当时的笔录为准。因为郭某刚开始不答应翻供,张某几乎每次上

班都要来,不光在窗口和郭某说话,而且每次来都给郭某带一封信,张某和郭某约定好时间,等郭某写好信,张某再把信带走。信的内容郭某不让我们看。张某捎话或带信大约在2017年6、7月开始,大部分时间都是

晚上10点左右或半夜,白天偶尔也来过,肯定有着急的事。我记得最清的一次是2017年9月10日晚上10点左右,那天是教师节,张某给郭某捎话和传信,可能快开庭了。我没有见过王某,也不认识王某。张某和郭某说

话的时候明确说是王某让他来找郭某的。他们的案子什么时间开庭我说不清,开完庭之后,过了一段时间王某就被放出去了,张某又来给郭某捎话,第一说王某已经出去了,让郭某放心;第二说是检察院在查串供的

事,让郭某什么也不要说,王某和张某是不会说的。以前不认识张某,我被关押后也没有和他打过交道,因为和他不在一个监区。他帮郭某串供,我才注意他。在这里住了3年多了,我早就知道他叫张某,因为看守所

民警就那么几个人。串供的那段时间,同监室的有谢某、杨某、马某、裴某、王斌、刘高坡,还有胡亚榕、马新奎、付亚军等人都已送监狱了。

13、证人谢某证言,系郭某的同监舍在押人员,证明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3月27日进了长治市看守所,一直到现在都在3监区3监室。3监区3号监室原来有一个叫郭某的犯人,比我迟2、3个月。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向我调查时,我反映的全部是事实。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一个监管民警叫张某,帮助郭某串供。张某给郭某捎话或者捎信,隔三差五张某就来我们监室,通过监室门上的小窗户给郭某传话或者传信,每次张某都要

和郭某说10分钟左右的话,有的时候长,有的时候短,比较频繁。郭某和张某说完话后,有时会把谈话内容告诉张某1,让张某1给他提些建议。并且郭某在监室里说过,有一次开庭时,他当庭翻供了。2017年10月份

左右,最后一次张某找郭某说话结束后,郭某主动对张某1说,张某说王某被释放了,并且说王某在省高院已经找好关系了,让郭某上诉。因为张某1是第一床铺,我是第二床铺,我能听到他们说话内容。郭某和张某

在窗口说话时,我能看到他。那个民警是王某那个区的民警,是二监区的。郭某在监室里说过他和王某是同案,关押在二监区5号监室。当时有一名二监区的在押人员调到我所在监室,他认识这位民警。张某和郭某正

在谈话时,他看见后,就说这位民警是二监区民警。这名在押人员在三监区3号监室只呆了四五天就调走了。我不知道他的名字。我一开始不知道郭某串供,我听到郭某和张某1之间的谈话,我才知道这位民警是给郭

某串供的。后来有一天,我是晚上12点半至2点半值班。在晚上8点左右时,张某找郭某说了句话便走了,然后郭某对我说,让我值班时凌晨一点把他叫醒,说哪位民警要来找他。大约晚上12点半时,郭某主动提出替

我值班。第二天早上,我问郭某是否见张某,他说见了。我说你怎么不叫醒我,他说不想叫醒我,就替我值班了。每次张某给郭某传过来的信,郭某看完就撕了。有时候郭某也会写在稿纸上,叠起来后给了张某。张

某找郭某基本上都是晚上,有时候8点多,也有半夜1、2点的时候来。多少次记不清了,那几个月张某来的比较频繁,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但是张某帮郭某串供的时间是在郭某开庭前的7月至10月之间。郭某串供后在

监室比较开心,好像张某告诉郭某,王某出去以后会救郭某,让他在法庭上翻供。郭某在法庭上翻供以后,王某被放出去了,郭某很高兴,又开始上小灶了。之前郭某停了很长时间没有上过小灶,王某出去了他才又

上开小灶。王某还通过张某告诉郭某,让郭某上诉到省高院,说王某在省高院有关系。我没有和张某接触过,没有过节。我之前没有来过长治,不认识他。关在3监区以后,没有在1监区待过,和他没有接触。晚上10

点以后,除张某外,没有其他民警找郭某谈话。

14、证人马某证言,系郭某的同监舍在押人员,证明其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后转捕,原来在六监区,2017年7月2日调到三监区三号监室。调到这个监室后,有一个民警一直来找郭某,因为郭

某不抽烟,这个民警来也不是给郭某送烟,也不是给他送吃喝,每次来都是说一会儿话。我没有仔细听他们说什么,他和民警就在门口说话,我也不过去听。我听郭某和同监室的张某1说,郭某在庭上翻供了,开完庭

之后,他的同案被放出去了。这样我才知道这个民警是在帮郭某串供。和郭某串供的是他的一个河南老乡,是他的同案犯,好像叫王红波或王某,好像是在现在的一监区以前叫二监区关押。有一天,这位民警来三监

区找郭某说了几句话,之后,郭某非常高兴,他告诉张某1,他翻供成功了,同案被释放了。张某1把这件事告诉了我,并说郭某的同案在一监区。之前我很纳闷,人家都是送吃送喝,郭某是光和那个民警说话,这时

我才明白他们是在串供。张某1告诉我这位民警叫张某,是一监区的。他每次来都是在监室门上的窗户和郭某说话,戴个眼镜,有1.8米左右,我没有特别去注意他。我和郭某还开玩笑说过:别人都是送吃送喝,你这

是送话哩。我听同监室的人说郭某是晚上休息后才写信,张某也给他捎过信,并且晚上为了见张某还专门替别人值班。我7月2日调到三监区3号监室后,过了几天,我便看见张某在晚上8、9点找郭某有二三次,晚上10

点睡觉后也有2、3次。张某每次来都是在窗口和郭某悄悄说二三十分钟话,有长有短。说话内容,晚上8、9点,都在看电视,比较乱,就听不见他们说话内容。晚上10点以后,我也没有注意听。张某给郭某捎话后,

郭某对张某1和麻新奎(谐音)说的比较多,麻新奎是他洛阳老乡,张某1在这个监室有二、三年了,他会征求张某1的意见。我和张某以前不认识,没有工作过节,也没有个人过节。

15、证人杨某证言,系郭某的同监舍在押人员,证明2016年2月3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关押在长治市看守所,原来在三监区8号监室,2016年4月27日至2018年6月在三监区3号监室。郭某是2016年5月1日关到三监区3号监室

的,我和他先后到了这个监室。2017年夏天大概7、8月的时候,晚上经常有人在监室门上的窗口和郭某说话,他们说话的声音很低,我听不清他们在说什么。是否传过纸条我没有注意,但郭某撕过纸。郭某在监室里

说他第一次开庭和后几次开庭说的就不一样,他当庭翻供了。郭某的同伙放出去后,郭某在监室表现的很高兴。帮郭某串供的我只知道是一名民警,但是什么样我不清楚,叫什么也不知道,我也没有去注意,但我肯

定不是我们监区的干警。每次来都是晚上,偶尔其他时间也来过,我没有注意。我记得晚上8、9点,我们正在看电视,有一名不是三监区的民警把郭某叫到监室门口给郭某送书,我们监室的人都能看见。我只知道他

们在门口一直说话,说多长时间我估计不出来,因为我睡着。白天说话的时间较短,是否是晚上找郭某的那个干警我也说不清楚。给我的印象,那个干警不很胖,中等身材,脸挺白的。知道这件事的人应该就是我、

张某1、马某、谢某,裴某知道一些,王斌、刘高坡来的比较晚,我感觉他们两个不知道,后来来的就更不知道了。原来的马新奎、李红斌、胡亚荣、付亚军等人都应该知道这件事,因为串供的时间段他们都还在这个

监室。

16、证人裴某证言,系郭某的同监舍在押人员,证明2017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关押在长治市看守所。先在过渡监室待了30多天。2017年9月11日关到三监区3号监室至2018年5月。和郭某在三监区3号监室待过。

我发现一名不是三监区的民警和郭某在监室门口说过两次话,不能确定他们之间是否是串供。一次是下午5点半开饭的时候,当时我们正在吃晚饭,那位民警开了监室门上的小窗户,郭某看见就跑过去了,他们两个在

说话,至于交谈什么,我没有去细听。还有一次是晚上9点,还是这位民警通过监室门的窗口叫郭某过去说话,说什么我不知道。每次都是5、6分钟。这个民警叫什么我不知道,我知道长什么样子,不是我们这个监区

的民警。瘦瘦高高的,带眼镜,我知道他是一监区的民警,因为过渡号就在一监区,我在一监区待过30多天,见过他。时间太长了,现在不一定能认出他。他们两个神神秘秘的,不想让人知道。

17、证人孛某宾证言,系王某的同监舍在押人员,证明王某2017年3月被关到1监区5号监室,2017年11月离开,待了大约7个月。王某这个人不爱和别人交流,鬼迷三道的,我不愿意和他交流,他太小心眼,处处提防

别人。后来的两三个月,他主动和我说话,他的事我比较了解。他实际是凯XX公司的幕后老板,郭某源实际是给王某跑腿的马仔。在洛阳的时候,他们原来一起承揽些小工程,挣了一些钱后,两个人开办的担保公司

,郭某源因为担保诈骗被抓了,王某找关系把郭某源救出来了。然后他们二人就在山西等地开办担保公司,再骗钱。王某进来后,就通过二人之间的律师互相捣鬼,他说等案件到了高院终审判决后,他就会启动追责

机制,追究长治中院和长治检察院的责任。凯XX    的担保合同都是王某弄好给了郭某源。王某被关进来后,通过串供,让郭某源把事情都承担下来,等王某出去之后再捞郭某源。实际上王某说过,只要出去就要离

境去香港。捞郭某源实际就是一句假话,在河南的时候捞郭某源,是因为大家都知道王某是明面上的负责人,长治这个担保公司他隐藏的很深。王某说通过郭某源在凯得诚公司弄了9000多万,通过郭某源在XX担保公

司还弄了几百万,一共一个多亿。王某是通过一监区的一个民警传递消息,民警叫张某。我见张某经常给王某传递纸条,并通过监室门小窗户给王某传话,张某在帮王某串供。并且王某还给了张某5万元。王某刚来一

监区5号监室,就打听哪位民警办事比较靠谱,有人就告诉他张某这个民警比较实在。后来王某主动联系张某,让他帮忙传递消息。有段时间,王某说张某不理他,我就问王某怎么回事,王某告诉我给了张某3万元,

只给他传递了一个月消息,这三万元只值1个月。后来张某又给王某送了辣椒酱、火腿和方便面等,我和王某说:呦,不错啊,有火腿、方便面,你又送钱了。王某告诉我,又给了张某2万元。王某告诉我,他让张某

联系了他兄弟,他兄弟给的张某钱。只要是张某值班,晚上10点睡觉后,张某就经常找王某在监室门口说话或传递纸条。我见过王某让张某传递出去的纸条,里面写着,“与受害者签订的合同”和“让受害者去洛阳

工地参观”的事都是王某指使郭某源干的,但是王某让郭某源把事情都承担下来,这样王某就能从看守所出去,王某从看守所出去后,会想办法救郭耨源。我不认识郭某源,这都是王某和我说的,他说郭某源跟了他

十几年,原来都是王某跑买卖,郭某源负责施工,后来搞大了,办开担保公司开始骗开钱了。郭某源翻供了没有,我不清楚。但我估计郭某源现在还在做梦,等王某来捞他,实际上王某现在没钱了,他自己说外欠9个

多亿,都是高利贷。张某身高1.7米多,不到1.8米,身材中等,微胖,带着一个黑框眼镜,文质彬彬,警号045609。我和张某没有过节,我认为这个人还不错。

18、证人武某证言,系王某的同监舍在押人员,证明2016年3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关押到长治市看守所的,2016年5月份调到一监区5号监室的,原来叫二监区,王某是2017年3月被羁押在一监区5号监室,2017年11月

离开5号监室的。王某经常在监室里看书写字,处处防着人,和我们交流很少。王某和张海军走的比较近,都是做生意的,比较谈的来。一个叫张某的民警经常找王某谈话,接触比较多,并给王某捎过几本书。经常见

王某和张某通过监室门窗口谈话,并且我也认识张某,他就是原二监区的民警。具体谈什么我不清楚,但是经常谈话。王某是2017年3月份被羁押在一监区5号监室的,大概过了2、3个月,从2017年5、6月份开始张某

经常找王某谈话,白天和下午都谈过,晚上很少谈话。除了张某,带班队长也找王某谈话,但是很少,也简短,仅是问个人情况,是正常工作谈话。我认为张某有给王某串供的嫌疑,王某经常在监室内悄悄写过很多

纸条,但是扔的很少,应该是被传递出去了。并且王某对我说过,他要被取保,但是没有合适的司法部门接收,后来他说在太原找了关系,能接收他了,他就被取保了。他被羁押在看守所,还能把事办通,我觉得肯

定是有人帮助他。

19、证人张某2证言,系长治市看守所民警,工作岗位三监区原四监区巡视监控岗,证明2016年12月至今在第三监区巡视监控岗工作,其他监区民警进去过三监区巡视通道,进去见在押人员,具体干什么我不清楚。我

和石浩一个班,带班领导和管教不固定。我和石浩交替巡视和监控监区工作。郭某原是三监区三监室在押人员,2018年4月调到了十二监室。2017年8月2日我值班。晚上8点至次日凌晨2点期间,我肯定没有和郭某谈过

话,因为我一般就不和郭某说话。(播放2017年8月2日21:40分至22:30分三监区三监室视频)经我仔细观看,我分辨出视频中在监室门口的在押人员应该是郭某,他在和监室外民警交谈。视频中有两名民警。22时0分

38秒和22时02分30秒经过监室窗户的应该是同一个民警,他在对监区进行巡视。21时54分38秒和22时04分21秒是同一民警,在监室门外和郭某谈话。既然巡视记录显示是我,那么是我在巡视通道,在监室外和郭某谈

话的民警肯定不是我,也不是三监区的民警,具体是谁,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无论是否是本监区民警,需持有三监区民警的门禁卡才可以进入三监区。认识张某,他在原二监区,现一监区。我值班时,见过张某进

入过三监区巡道,进入过几次,记不清了,什么时间记不清了,没注意进去做什么。我见张某进入过三监区巡道,但是我记不清8月2日这天是否是张某了。

20、证人胡某证言,系长治市看守所民警,工作岗位三监区原四监区巡视监控岗,证明2017年至今在三监区原四监区巡视监控岗工作。我和三监区民警宋伟伟排一个班。2018年3月,在监委开始调查以前,三监区管理

不严格,其他监区的民警是可以进入三监区巡道的。现在必须监区大队长和带班领导同意才能进入。为方便进入巡视通道,民警有时会将门禁卡放在三监区值班室,监区民警的门禁卡有时就在巡道大门上挂着。其他

监区民警持卡便可以进入三监区巡道或者其他监区民警经三监区民警同意便可以进入三监区巡道。张某是一监区民警,2017年,张某进过三监区巡视通道。大概2017年后半年,我值班时见过张某进入三监区巡视通道

有二、三次,白天和晚上都进去过。我见张某来了三监区后,看见值班民警,便打招呼说一声要进入巡道,他进入三监区巡道的。我不认识郭某,开始调查后,我才知道三监区有叫郭某的在押人员。我是2017年1月才

到三监区工作,我只负责巡视和监控监区工作,也不负责监室工作,不了解在押人员。2017年7月9日晚上8点至次日凌晨2点我没有和郭某谈过话。晚上8点后,民警一般不与在押人员谈话,除非在押人员主动报告或发

生在押人员生病、打架等事件。我记不清是否有民警与三监区3监室在押人员谈话。(播放2017年7月9日22:00至22时40分视频)经辨认,我不认识视频中三监室门口的在押人员。该在押人员站在门口时间长达20分钟

,应该是和门外的民警谈话。视频中巡视时经过3监室的民警是我。监室外的人员应该是民警,但肯定不是三监区的值班民警,时间长了,我记不清具体是谁,也可能是张某,但我不能肯定是张某。2017年6月我公务

员培训结束后,我见过张某进去过三监区,具体是哪天我记不清了,并且其他监区其他民警也进去过三监区巡道,所以我不能肯定该视频中站在监室外的人就是张某。但肯定不是三监区的,因为晚上8点以后,没有特

殊情况不进行谈话,视频显示3监室没有发生任何特殊情况,在押人员也没有主动联系值班民警,所以不是值班领导和助理管教与在押人员谈话,我和宋伟伟交替巡视和监控岗位,我在巡道巡视时,宋伟伟在监控室,

肯定也不是我和宋伟伟与在押人员谈话。

21、证人郭某证言,曾用名郭振源,证明2015年5月15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关押在长治市××区号监室,2018年4月调到12监室。(播放了证据8中的四段监控视频)看不清视频中站在监室门口的人是谁,也记不

清在3监室哪个床铺了。第一次开庭和之前在公安机关供述一致,供述内容为恒和置业与凯得诚公司的借款合同,俗称三方合同,是王某提供的加盖好公章和名章的。第二次开庭我翻供了,供述合同是我自己伪造的,

恒和置业公司公章和王某名章是我私刻的。翻供是因为我良心上过意不去,毕竟多年朋友。
22、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7年3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长治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逮捕时间记不清了,2017年11月被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看守所记不清了,在哪个监区哪个监号记不清了。恒和置业我是创

始人,实际投资人,前法人代表,现法人代表是费丽杰。恒和置业2018年4月由河南省高院宣布破产。我认识郭振源,后来他改名字叫郭某了。郭振源不知道因为什么被羁押的,我与他只是认识,有生意上往来。在看

守所期间是否认识张某记不清了,没有熟悉的民警。同监室记得有个叫王涛的,还有一个杀人犯,监室里都叫外号,时间长了,记不清了。和同监室的人记不清说过案情没有。我说是被诬告陷害进来的,具体案情是

否说过,我记不清了。孛文宾、武某、张海军都记不清了。没有给郭振源捎过信或捎过话。在看守所没有写过书信和传话纸条。

2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认2009年长治市城区政法委招聘巡逻队员,也就是协警,通过应聘成为协警,2009年12月至2012年10月在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八一路派出所任辅警,2012年10月至今在长治市看守

所任辅警。2017年在二监区现在叫一监区工作,2017年6月至9月干过一段时间的提审岗,其他时间负责巡视、监控工作。提审岗从早8点至次日早8点,24小时值班,上一天休两天;巡控岗每2个人一组,分5组,早8点

至晚8点一个班,晚8点至凌晨2点一个班,凌晨2点至早8点一个班。按照看守所管理制度,每个监区的监管人员不允许到其他监区。王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3、4月份被羁押在长治市看守所,在一监区

5号监室,2017年11月释放。不认识张永忠、谢某、杨某等人,和他们没有过节。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本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即构成犯罪,不论

犯罪分子是否成功逃避处罚,也不论情节是否严重,都构成本罪。同时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及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犯罪分子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身为长治市看守所的一名警务工作人员,肩负着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符合该罪名的主体要件。

本案争议较大的是被告人是否实施了帮助犯罪分子王某与同案犯郭某串供的行为,纵观公诉机关举证,作为串供事件的当事人张某、王某、郭某虽然直接否认实施串供行为,郭某对其翻供理由辩解为出于良心不安、

王某则对其在看守所内的相关情况一概采取回避态度,表示记不清了,二人的表现明显不符合常理和日常经验法则。

本案中大量的证人证言多是在押人员,被羁押在隶属于不同监区的王某同监室在押人员与郭某同监室在押人员,在看守所这个特殊的环境中,在缺乏共同利益驱使和威逼利诱情形下,他们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并且

直接指向事件的三名当事人,结合张某值班时间以及郭某所在监室的四段监控视频、视频记录时间段值班巡视民警和该监室在押人员的辨认,以及郭某在其所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侦查阶段供述、第一次庭审供述

、第二次庭审供述,这些证据组合在一起,相互协调、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证明本案被告人张某帮助其监管的一监区犯罪分子王某与羁押在三监区的同案犯郭某进行串供,致使郭某于

第二次庭审中翻供。

被告人张某不论出于何种动机,明知王某和郭某系犯罪分子处于查禁之列,仍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无罪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犯罪动机、本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本案以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裁判结果为前提的辩

护意见,不予采信。鉴于王某、郭某所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王某是否有罪以及罪轻罪重,郭某的供述仅是众多证据中的一个,还有赖于其他证据的综合认定和评判,故可对张某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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