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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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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如何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更新时间:2019/6/25 15:53:37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是指明知是一个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组织,仍然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行为。

首先看明知方面,要求比较低,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个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组织。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明知是一个“组织体”,即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关系;第二,明知是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组织,这部分明知一方面通过参加者自己参与具体违法犯罪来反证,对于没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参加者一般不能定罪。一方面对于没有实施具体违法犯罪但是对于组织违法犯罪具有帮助作用的也可以反证其明知,但不能反证其参加行为。

其次,来看客观方面。有人认为,只要明知是一个组织存在,并且具体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参加者”,实际上这次对“参加”行为的片面理解。“参加”行为还有其客观方面的特殊规定,即接受组织领导和管理。

何为接受领导管理,第一,参加者必须是组织的一员,在组织中有自己的“位置”,即上下级从属的地位;第二,必须有接受组织领导管理方面的证据,如组织给予一定时间内稳定的相关福利等;第三,参加者要与临时被纠集者区分。临时被纠集者不是组织成员,即便被纠集多次,如果没有加入组织的意愿,仅仅是与组织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不能认定为参加者,纠集者具体实施了什么样的违法犯罪,就以具体的违法犯罪处罚,但是不得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其定罪处罚。

再次,个人认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存在共犯。这个罪名成立,一方面要求参加者亲自参加,还要求组织对其亲自管理,所以共犯无法加功到参加者身上。如果对组织的运行起到融资等支持帮助作用的,但是没有接受组织领导管理方面的证据的,一般应当以其起到帮助作用的具体犯罪行为定个案的罪,不能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共犯论处。

总之,一个最简单的道理,故意包含“知”与“欲”。具体到“参加”的故意,首先得有明知,其次还得有参加的意愿,参加的意愿不能通过参加者一人证明,更多的是通过组织对其领导、管理来证明,那种认为参加者只要参与了组织内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就可以自证已经“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观点是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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