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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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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诈骗罪改判为轻罪之情况 更新时间:2019/6/25 16:04:25


一、改判为非法经营罪

(一)主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二)主客观方面均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轻罪判决

1.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客观上存在诈骗行为

3.因“非法证据排除”致使“行为人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改判为挪用资金罪

(一)主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二)主客观方面均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轻罪判决

1.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2.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

(四)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罪名定性不当

三、改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主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轻罪判决

1.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2.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存在诈骗行为

四、改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轻罪判决

1.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的目的

2.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

(二)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罪名定性不当

五、改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行为人主观上与诈骗犯罪行为人不存在“事前通谋”

六、改判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七、改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八、改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九、改判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实施诈骗罪的主观故意

十、改判为伪造企业印章罪

主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十一、改判为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罪名定性不当

十二、改判为骗取贷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罪名定性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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