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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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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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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种类知多少 更新时间:2018/3/7 10:22:03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我国的刑罚包括主刑与附加刑。


刑罚是人民法院针对犯罪人所使用的制裁方法,而不是行政机关,这也是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二、主刑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主刑的特点大家要重点掌握,只能独立适用,即在五个主刑中最终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进行处罚。


(一)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不实行关押的,让其在社区中进行正常生活,但是个别地方不允许随便出入,比如之前是因为在网吧打斗而判刑,那么管制期间一般不让其随便出入网吧。另外,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二)拘役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是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因为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大家在备考时,要注意拘役与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不同,做题时不要混淆。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一般考查较少。只需要掌握其刑期特点,即幅度大,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一般为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一个罪一次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15年,最低不能低于6个月。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五)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大家在复习时务必重点掌握死刑适用的限制对象,分别是(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需要大家注意的是第三类对象,容易出判断题。


三、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附加刑的特点和主刑的特点一般会混淆出题,大家备考时要清楚,附加刑的适用非常灵活,既可以跟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此处容易出多选题,一般以“下列选项中,既能够附加适用又可以单独适用的刑种有哪些?”的问题进行考查。


(一)罚金

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大家要注意罚金不等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容易出混淆项。


(二)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这个考点一般会出一道选择题,问:某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后,不再享有下列哪些权利?大家复习时要知道,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四)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大家复习时,要知道驱逐出境是针对犯罪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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