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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非法占用农用罪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9/7/25 14:34:24

一、定义
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分析

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其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体

根据刑法第342条的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地的管理制度。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观要件

1、本罪的客观行为

本罪行为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具体包括:

*,要“非法占用”,即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擅自占用农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77、7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之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其一,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的,即未经国家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农用地。其二,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农用地的,即少批多占,其中一部分农用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农用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其三,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农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者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农用地。其次,非法批准、使用的农用地应当收回而拒不归还的。

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与农用地所有权方即集体签订租赁协议,然后再在租赁集体土地上实施改变农用地用途的行为。对此,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签订协议行为因为违反该规定属于无效协议,行为人不能凭协议获得农用地的使用权。

第二,要“改变农用地用途”。

实践中常表现为建办工厂、建造住宅、筑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倾倒废物等。

2、本罪的情节、结果

本罪是情节犯,也是结果犯,必须达到数量较大、情节严重的程度。

*,要“数量较大”。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破坏耕地解释》)第3条、第9条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或者一年内累计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破坏林地解释》)第1条、第7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或累计非法占用并毁坏(一)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破坏草地解释》)第2条第1款、第6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或者累计非法占有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

第二,要“有结果”,即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根据《破坏耕地解释》第3条的规定,“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根据《破坏林地解释》第1条的规定,“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根据《破坏草地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造成草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在非法占用的草地上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或者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3、本罪的犯罪对象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农用地,不仅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还包括园地及其他农用地。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观方面

认定本罪,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农用地而非法占用。因此,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

(四)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三、相关案例

1.《刑事审判参考》第445号案例:(廖渭良等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非法占用农用地不仅仅指耕地、林地,也包括草地、园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刑法修正案(二)中所说的“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并非仅指非法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等非农用地,而且还包括农用地之间的非法改变用途的行为。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参阅案例6号(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洪炳非法占用农用地附带民事诉讼案)1.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恢复被破坏土地原状的民事责任。被告人修复被破坏土地的态度及效果可以作为人民法院量刑的酌定情节。2.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中,受损害的集体土地所有人未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关于被破坏土地的具体修复方案,人民法院可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土地毁坏现状、制定土地复垦方案,采取被告人自行修复或无利害关系第三方代为修复的方式,以恢复被破坏的土地资源。
四、相关法律法规

1.刑法第342条。

2.土地管理法第4条、36条、42条、74-78条等。

3.*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9条。

4.*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7条。

5.*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7条。

6.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8条(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五、关联罪名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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