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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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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新规 更新时间:2019/7/29 9:12:16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通知

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维护司法秩序、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通知如下:

一、准确理解概念,把握内涵外延

1 . 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捏造事

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 . 虚假诉讼实施方式包括“双方串通”和“单方欺诈”两种类型。“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规

避相关管理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对抗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行为特征以及相应的司法处罚措施。

3 . “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的特点是,一方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实质的利益对抗关系。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司法处罚措施。

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全面把握证据的外延。当事人实施“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或“以暴力、威胁、

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相应情形的,依照该条规定处理。

4 .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或者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

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单方欺诈”型或“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的,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

二、关注高发领域,提高防范意识

5 . 虚假诉讼高发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案件:
(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涉及认定、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
(3)劳动争议案件;
(4)存在法律或政策限制的房地产权属纠纷案件;
(5)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纠纷案件;
(6)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7)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8)保险理赔案件;
(9)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0)以正在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11)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
(12)以物抵债案件;
(13)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1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15)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
(16)其他存在异常现象的案件。

6 . 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要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列举的情形,审查是否

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对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主动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案件,应严格审查。

7 . 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对可能存在双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要加大实质审查力度,注重审查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重能动司法,加大制裁力度

8 . 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9 . 对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要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对明知他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而提供帮助的,要参照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认定为参与者

,适用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措施。

10 . 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把握人民法院立案后采取保全措施、开庭审理或作出裁判文书等重要程序节点的入罪标准

。虚假诉讼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有关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的“民刑并行”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既要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和及时处理,又要防止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恶

意利用刑事诉讼手段干扰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11 .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照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等规定,从严处理。诉讼代理人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除依法给予司法处罚外,还应当向司法行政部

门、行业协会或相关社区、单位、社会团体发出司法建议。鉴定机构、鉴定人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鉴定机构、鉴定人训诫、责令退还鉴定费用、从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备选名单中

除名等制裁,并向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12 . 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审理中,发现已生效的裁判属于虚假诉讼的,要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刑事判决认定虚假诉讼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事纠

纷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存在冲突的,应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对生效民事判决予以纠正。

13 . 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被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治理机制

14 . 加强不同法院之间关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涉诉情况的信息互通;加强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社区等单位之间的沟通,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全面了解当事人的财产状况

、信用记录、违法犯罪历史等内容,为查明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提供信息支持。

15 . 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将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逐步开展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接轨工作,对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进行全方位限制,加大制裁

力度。

16 .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防范制裁虚假诉讼的舆论氛围。要在立案窗口及法庭张贴警示宣传标识,在诉讼风险提示书中告知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要

加强与电视台、报纸、网络媒体等主流媒体的工作衔接,强化对虚假诉讼司法处罚的舆论引导。要依托法院公众号、微博等自有宣传平台以及主流媒体对虚假诉讼及时曝光,形成震慑。要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布虚假诉

讼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以案说法。

17 . 认真总结审判经验。要采取典型案例分析、审判业务交流、庭审观摩、类案检索等多种形式,提高甄别虚假诉讼的司法能力,对民事诉讼中出现的有关虚假诉讼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及时提出对策。

18 .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迅速贯彻落实省法院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本辖区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工作力度。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将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情况、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在第一时间报送我院。各中级人

民法院要加强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检查指导,确保工作落实、落地、落细。

19 .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转自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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